壹、不當訴訟保全是什麽意思
財產保全不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
(1)保全執行,是指為防止判決、裁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以及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而采取的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2)保全的執行包括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財產保全為主要內容。
(三)執行保全應當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註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區直所屬企事業單位、油田三大直屬企業和有還款能力的公共事業單位(學校、教育、醫療、衛生),必須慎用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院長報告安全落實情況。
(4)保全的執行由立案庭或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執行公務時,必須有兩人以上,著裝整潔,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
(五)執行保全必須按照保全裁定和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
(6)當事人申請保全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保全條件,征求審判長和主管院長意見,同意後立即作出保全裁定。同時計算安全費用,督促申請人繳納。
(七)被保全的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采取措施。未能在上述時間內采取措施的,應當向院長和主管院長報告並說明理由。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緊急狀態應當立即執行。
(八)在保全和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自願幫助人。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9)遇有緊急情況,各部門應密切配合,迅速處理。他們可以直接電話請示領導,事後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解除訴訟保全的方法
訴訟保全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時撤銷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或由資信可靠的擔保人出具的擔保。無論哪種擔保,都應該便於人民法院控制和執行。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者申請人請求的價值。在實踐中,擔保壹般由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信譽良好的大型企業出具。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當是無條件的、無限期的、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受理。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金額不足,可以接受,但只釋放相應的價值,不足部分的等值財產繼續保全。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等。,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以上是關於不當訴訟保全含義的相關內容。訴訟保全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訴訟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