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哪些新規定?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聘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限制男性或者優先考慮男性;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壹步詢問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和意願;
(三)將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限制婚育,以及將婚育狀況作為備案(錄用)條件的;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差別提高錄用婦女標準的行為。
修訂草案明確,組織勞動者從事平臺用工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修訂草案新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用人單位和學校應當完善事前防範機制。
2.修訂草案通過以下方式增加了禁止違背婦女意願的性騷擾的規定:
(1)帶有性意義和暗示的言語表達;
(2)不適當和不必要的身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圖像、文字、信息、聲音、視頻等。具有明顯的含義;
(4)暗示發展私人關系或發生性關系會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壹方面,雇主應采取以下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壹)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4)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設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程序,及時處理糾紛,保護當事人隱私;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另壹方面,學校要對女學生進行適齡的性教育,提高她們對性侵和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應建立防止性侵犯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學校不得隱瞞性侵、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遭受性侵害或者性騷擾的女學生的隱私。
三、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限制男性或者優先考慮男性;
(2)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壹步查詢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和意願;
③將妊娠試驗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婚育以及婚育狀況作為準入(就業)條件的;
⑤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以差別化方式提高婦女錄用標準的行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四、違背婦女意願,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性騷擾:
①帶有性意味和暗示的言語表達;
②不適當的、不必要的身體行為;
(3)展示或傳播圖像、文字、信息、聲音、視頻等。具有明顯的含義;
(4)暗示發展私人關系或發生性關系會獲得壹些利益;
⑤其他應當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雇主應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學校要建立防止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學校不得隱瞞性侵、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遭受性侵害或者性騷擾的女學生的隱私。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性別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