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地區的許多醫院都發生了醫療糾紛,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為此國家和地區行政部門相繼出臺了醫療糾紛解決辦法,也給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四種具體途徑。可以參考具體的解決方案,解決醫療糾紛,緩和醫患關系。但是有什麽解決辦法呢?下面可以了解壹下。
壹、常見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四種方式是什麽?
首先是談判。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壹致。雙方可以簽訂協議,協議可以經過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可以不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四種是調解(在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和仲裁(雙方同意的仲裁)。
二、各種方案的優缺點
1,訴訟。
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權威的判決,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核心地位。
但是,訴訟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醫療糾紛的專業化必然導致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醫療糾紛的重要證據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由於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鑒定結論的效力影響很大,重復鑒定費時費錢。訴訟中,被告與被告之間互不信任,甚至相互敵視,嚴重損害了醫患關系。
2.行政裁決。
即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之前,由於法律對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數醫療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裁決來解決的。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在於:第壹,快捷方便。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具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備的專業認知能力;第二,省錢。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屬於職權行為,成本較低;第三,更有效。行政裁決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第四,對行政裁決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再次解決。
但在我國,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仍面臨很大障礙,主要是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醫療衛生行政機構既是醫療管理機構,又是醫療開辦機構;就像足球比賽壹樣,壹個人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我們還能相信這個遊戲的公平性嗎?在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公眾仍然對醫療衛生部門的裁決的公正性提出許多質疑;再者,醫療行政機構的行政裁決主要基於具體的醫療損害事實,但缺乏對社會環境和醫患雙方利益的綜合評價,這也是其不足之壹。
由於上述原因,特別是公平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選擇行政裁決作為解決糾紛方式的案件越來越少。
3.和解。
就是談判。和解是成本最低的解決方案,醫患雙方都應該優先考慮。
和解的實現是基於壹個重要的基礎,即糾紛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處置規則的認識是壹致的。正是因為現實中國的基礎沒有很好的形成,所以和解的成功率低。私權、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觀念的缺失,導致醫生對自己的權利義務認識不清,患者沒有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導致當事人不選擇和解,或者沒有適用和解的基礎。
4.仲裁。
由於仲裁員選擇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和醫學專家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得糾紛解決更有效率。目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很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爭端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和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醫療糾紛不是可仲裁事項,醫療糾紛的性質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責任,應屬於受案範圍。而且仲裁在中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使用,只需要增加壹些醫學專家和法醫專家就可以了。
醫療糾紛的發生有時難以避免。醫療糾紛發生後,要積極解決醫療糾紛。協商和仲裁都是很好的解決辦法。當然,並不是每種方式都能解決問題。但要盡量協商,不能讓醫患糾紛演變成醫鬧,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根據具體的解決方案,我相信醫療糾紛是可以解決的。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有網上的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