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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車船稅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車船稅的稅額標準如下,各地政府需要根據國家標準確定具體的收費金額:

1.0升(含)以下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60~360元/輛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300~540元/輛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360~660元/輛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660~1200元/輛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1200~2400元/輛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2400~3600元/輛4.0升以上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3600~5400元/輛。

免征車船稅的車型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壹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

《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四條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 已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十六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註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第十九條已完稅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二十條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

第二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由省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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