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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範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使用的相關數據及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範的汙染物監測數據、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企業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重大環境信息披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示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獲取企業環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環境信息。

第七條 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壹)重點排汙單位;

(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第八條 上壹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壹)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

(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公布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對企業名單公布後新增的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下壹年度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的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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