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顧問工作內容及崗位職責:
1、推廣公司形象,傳遞公司信息;
2、按照服務指引積極主動向客戶推薦公司樓盤;
3、作好接聽、接待登記、填寫、統計工作,定期上報,及時反映客戶情況;
4、不懈的開發新客戶,完成銷售指標,建立客戶網絡;
5、業務熟練,保持房地產銷售專業水準,不斷提高銷售技巧,每月有銷售業績;
6、及時反饋客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上報銷售主管,準時提交總結報告;
7、及時提交日報表,並對業務問題及時匯報;
8、團結協作,以大局為重,不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
9、嚴格按公司規定的統壹說辭向客戶介紹產品,不做過分的誇 大及不切實際的承諾;
10、協助建立客戶檔案;
11、協助客戶辦理交款等手續;
12、協助客戶辦理入住手續;
13、保持服務臺及展場的清潔,愛護銷售物料,包括工卡、工衣等。
擴展資料
房產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經紀業務為常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房產經紀人是在房產銷售整個過程中,從事專業銷售和售後服務的“壹站式”人才,對房產的消費提供咨詢、代理、信貸、保險、售後服務、貿易、環保甚至加入房產俱樂部等壹系列的服務。
閔新聞先生認為,房地產顧問如果想做好,起碼應該具有以下特性:
1、對行業的熱愛;
2、強烈的企圖心;
3、能夠承受進入本職業初期承受較大壓力與快節奏工作的能力;
4、鉆研精神;
5、為客戶理財(房產理財、投資指南、信貸理財)的能力;
6、對資源(房源、客源)的累積以及對老客戶資源的二次發掘與轉介紹。
條例內容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壹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壹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