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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不是道德相對主義者(2)

壹、文化和個人差異的論證這個論證是相對主義者認為文化和個人對道德問題的看法不同,所以不存在客觀的道德標準。為了維護這壹前提,相對主義者通常會舉出壹些例子來證明跨文化和文化內部存在不同的道德觀,包括性行為、墮胎、戰爭和死刑。道德相對主義的反對者哈德利·阿克斯諷刺說:“在壹個社會裏,壹個寡婦在丈夫的葬禮柴堆上被燒死;在另壹個社會,她在邁阿密海灘被燒死。在壹個社會裏,人們抱怨廚師的烤牛肉;在另壹個社會,人們拒絕烤牛肉,吃廚師。綜上所述,利用文化和個人差異的論點有四個難點。這裏翻譯有問題。原文是“在壹個社會裏,壹個寬大的火葬柴堆上燃燒著她的丈夫;在另壹張照片中,她在邁阿密的海灘上被燒死。在壹個社會裏,人們向廚師抱怨烤牛肉,在另壹個社會裏,他們把烤牛肉退回去,吃掉廚師。它的意思應該是“在壹些社會中,寡婦會被壹起放在丈夫的火葬柴堆上焚燒;但是在不同的社會裏,她會在邁阿密海灘被曬傷。在壹些社會中,人們會向廚師抱怨他的烤牛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人們會想吃廚師而不是烤牛肉。(1)差並沒有帶來相對主義。人對事物的不認同,不代表沒有真理;舉個例子,如果妳我在地球是不是圓的問題上有分歧,這種分歧永遠無法證明地球是沒有形狀的。同樣,我和壹個新納粹可能在人是否應該被平等對待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但這種分歧永遠無法證明平等不是壹種客觀的道德價值。即使個人和文化沒有共同的價值觀,也不能證明誰的價值觀沒有對錯。雖然道德差異確實存在,但是壹個人或者整個文化(比如希特勒和納粹德國)還是很有可能是錯的。僅憑存在差異這壹事實,不足以得出客觀規範不存在的結論。我們最多只能承認,在奴隸制、種族滅絕和強奸兒童問題上沒有客觀和正確的立場。因為奴隸主、種族滅絕的瘋子和戀童癖者顯然和我們這些譴責這些行為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這樣壹來,道德上的差異只是壹種社會學的觀察,並不能解釋道德的真正本質。是的,觀察“差異的出現”和差異是否足以證明“存在另壹套相對標準”是兩回事。即使作為相對主義者,也未必願意走向這樣的極端,把純粹的偏執和瘋狂作為“道德標準不具有普適性”的證據(以至於正常和病態的界限被完全抹去)。比如川菜和粵菜的區別,可以用來證明飲食標準的多元性和系統性。但是,壹個患有糞癖的患者的行為,只能成為被治療的理由,不能用來宣稱“普世美味不存在”。所以在相對主義的情況下,作者進壹步排除了仇恨者、虐待狂、戀童癖、癮君子等“道德色盲”。雖然他們對普遍標準進行了攻擊,但並不意味著這壹立場具有相對價值(其分歧的背後,是缺乏反理論)。(2)差異實際上反駁了相對主義。假設壹個相對主義者邏輯分析失敗,但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說人類在客觀規範上的差異證明了相對主義的正確性。相對主義者於是定下壹個原則,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但是這個原理實際上反駁了他自己的理論。大家都知道,有些人認為相對主義是錯誤的觀點;換句話說,我們不同意用相對主義來解釋道德本質。我們相信客觀的道德規範是存在的,而相對主義者認為不存在。但根據相對主義原理(即“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他應該放棄自己的意見,即不相信相對主義是正確的。對於相對主義者來說,事情其實更糟,因為他的“差異”原理是壹個沒有普遍壹致的命題,所以必須拒絕。正如哈根所指出的:“我的不同意使得這個命題(即“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缺乏普遍的壹致。根據這個命題本身的存在依據,足以認定它是無效的。普遍主義者:道德標準是獨特的。相對主義者:我不同意。而我在這個觀點上的分歧,足以證明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普遍主義者:所以,妳主張“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相對主義者:對。普遍主義者:那麽,如果我不同意“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我的差異是否也會推翻妳的真理?而如果真相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那麽妳那種“存在差異,足以證明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的想法也沒有贏得我的同意吧?以上是本段的重點。相對主義者:等等,如果真理不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那妳的“這個世界上只有壹個道德標準”的命題豈不是成了邏輯上完全封閉的命題,以至於無法被驗證(無論有多少差異,都不構成反證)?而妳否認“差異的存在足以證明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但這種否認本身恰恰符合我的看法,即“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不是嗎(因為語言的後用,這只是簡單的還原,後面會詳細說明)?以上是補充。(3)差異被高估。雖然人和文化在道德問題上存在差異,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缺乏相同的價值觀,也不意味著道德規範對所有國家、所有時代和所有地方都沒有約束力。看看塞勒姆城審判女巫的例子。在殖民地馬薩諸塞州,壹些人因巫術被判死刑。今天,我們不會處決巫師,因為我們的道德標準已經改變了。但是,我們不處決巫師,因為我們不相信巫術對社會有致命的影響,這與17世紀馬薩諸塞州居民所相信的不同。假設我們有證據證明巫術可以影響人,就像間接吸煙可以影響不吸煙的人壹樣;結果,我們考慮到這個新發現的事實,改變了我們的價值觀。我們可能會在餐廳設立非巫師區,在飛機上禁止巫術。事實上,這種做法就像17世紀的塞勒姆城居民壹樣,他們認為“群體的利益”是壹種價值觀,但我們認為他們誤解了巫師對社會的實際作用。哲學家詹姆斯·拉切爾斯(James Rachels)給出了另壹個例子,以表明對某些事實的了解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為什麽其他人似乎有不同的價值觀。他舉的例子是愛斯基摩人殺害嬰兒(主要是女嬰)的做法。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說明愛斯基摩人對生活的價值觀和我們很不壹樣。既然人的生命價值觀是極其基本的價值觀,那麽似乎道德相對主義是正確的;但是瑞秋不同意。當我們認識到真相的時候,才明白愛斯基摩人殺嬰是壹種被迫的罪惡,他們對生命的價值觀和我們沒有太大的區別。“我們可能會問為什麽愛斯基摩人這樣做,”Reches解釋道。解釋是他們不缺乏對孩子的愛,也不低對生命的尊重。如果情況允許,愛斯基摩人必須保護他們的嬰兒;但他們生活在惡劣的環境中,食物經常短缺。.....女嬰最早被遺棄是因為:1在這個社會裏,男人是食物的主要供應者,按照傳統的分工,他們是獵人;顯然,保持足夠的食物采集者是最重要的。還有壹個重要原因,由於獵人的高傷亡率,過早死亡的成年男性數量遠遠超過成年女性。所以,如果男女生數量相等,成年女性的人口會比成年男性多很多。在回顧了現有的統計數據後,壹位作者得出結論:“如果沒有殺害女嬰,壹個愛斯基摩人群體的女性人口將是男性食物供應者的大約壹倍半。所以在愛斯基摩人中,殺嬰並不代表他們對孩子的態度完全不同。相反,為了確保整個家庭的生存,他們接受有時需要采取極端措施。即便如此,殺死嬰兒也不是首選,收養也經常發生;無子女夫婦特別樂意收養其他夫婦的剩余,殺嬰只是最後的選擇。我想強調這壹點,是為了說明人類學家最初收集的數據可能是誤導性的,它可以使文化之間的不同價值顯得大於實際差異。愛斯基摩人的價值觀和我們差別不大,只是環境迫使他們選擇別人不必做的事情。這個例子並不意味著愛斯基摩人是對的,也不意味著我們不應該試圖說服他們承認錯誤。這個例子只是說明,當我們仔細研究壹些做法(比如殺害女嬰)時,結果是表面的道德差異未必是真正的道德差異。不同的行為背後,可能* * *有相同的價值觀——作者繼續壓縮相對主義反證的空間。在這壹點上,絕大多數奇俗的例子都不能用。讓我們重新考慮墮胎的問題。傳統上,關於墮胎的道德和法律辯論代表著兩派之間的辯論;他們各自持有壹套不可理解的價值體系。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兩派有很多共同的價值觀。雙方都認為,所有人都有不可剝奪的權利,無論政府是否保護這些權利。這解釋了為什麽雙方都呼籲基本人權;生命的倡導者呼喚“生命”,選擇的倡導者呼喚“自由”(或“選擇”)。雙方都認為,壹個公正的憲法制度必須維護基本人權。雙方都認為自己的立場最能體現對方的基本價值觀。主張維持選擇的人並不否認生命是壹種價值,但他們也認為人的自由是必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壹個人只有擁有自由,才能追求最豐富、最完整的生活。另壹方面,生命的倡導者並不回避自由;她認為人類自由的極限是另壹個人的生命權。比如,壹個人有自由追求任何目標以獲得快樂的權利,比如參觀洛杉磯湖人隊的籃球賽;但是,當壹個人追求自由,使別人失去生命或自由時,她就沒有這樣的權利;就像開車撞了行人才準時趕到籃球賽。主張維持生命的人認為,胎兒是人,有生命權,墮胎的後果是胎兒死亡。除了少數例外,墮胎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主張維持選擇的人並不否認人類有生命權;但他認為,生命權並不延伸至胎兒,因為胎兒不是人。生命倡導者不否認人有選擇最高利益的自由,但她認為這種自由不包括墮胎的權利,因為這樣的選擇與另壹個人(胎兒)的生命、自由和利益相沖突。所以綜上所述,關於墮胎的爭論其實並不是價值體系的沖突,因為大家都認同生命和自由是基本價值。我更簡單地說:墮胎爭議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定義問題。關鍵是,胎兒(早期)是人嗎?從受精卵到出生,在哪個階段之前是細胞?經過哪個階段,他是個體嗎?墮胎辯論的雙方可能都同意生命權大於自由權...與道德相對主義無關。隨著科技的發展,很多過去很清晰,不可分不可分的概念逐漸浮現,比如什麽是出生(體外培養)?什麽是死亡(葉克曼)?什麽是心智(人工智能)?什麽是人(復制者)?當然,也許我們永遠也找不到壹個讓所有人都滿意的定義。但是,界限模糊不代表道德差異。(4)道德相對主義導致荒謬的後果。1如果真的沒有適用於古今中外所有人的客觀道德標準,那麽必須拒絕以下道德判斷:特蕾莎修女在道德上優於希特勒,強奸永遠是錯誤的,為了快感而折磨嬰兒是錯誤的;但是否認這些是普遍真理似乎是荒謬的。每壹種本能都告訴我們,不管其他文化或個人怎麽想,至少有些道德判斷是絕對正確的。我實在看不出為什麽相對主義者需要完全否定上述判斷——道德是“相對的”,並不意味著道德是“任意的”。他們可以承認“以折磨嬰兒為樂是錯誤的”,懷疑“特蕾莎修女在道德上比希特勒更好”。換句話說,在論證道德普遍性的過程中,如果作者允許例外(見上篇開頭第二段),在討論道德相對性時,自然不排除不同標準之間會出現某些判斷重疊的可能。如果相對主義者聲稱道德是相對於個人的;個體之間出現道德沖突怎麽辦?例如,傑夫瑞·達莫的道德顯然允許他成為壹個食人族,殺死他的鄰居;但他不幸的鄰居大概不會認同達默的獨特品味。相對論者如何解決壹個食人族和他的晚餐之間的道德沖突?既然原則上沒有人在道德上優於他人,那我們是否應該拋硬幣來決定?還是幹脆接受“強權即公理”?況且,如果道德生活只是反映了人們的個人品味、偏好和取向,那麽我們就沒有法律依據告訴青少年撒謊、偷竊、欺騙和殺害他們的新生嬰兒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奇怪的是,作者似乎混淆了“道德”和“偏好”(見前面A節第壹段)。認為世界是弱肉強食的,所以弱肉強食是壹種道德觀念。喜歡吃人肉,只是喜好。偏好沖突怎麽解決?在相對主義中,當然是通過價值競爭(政治、經濟、言論、武力),最後要選擇犧牲哪壹部分(不壹定犧牲誰,不壹定犧牲多少)。對於普遍主義來說,因為它信奉唯壹的價值標準,所以有些偏好註定是永遠罪惡的(壹定要犧牲妳,壹定要犧牲全部)。而如果把吃人肉本身當成壹種功能依賴...作者剛剛駁斥了這種病態的行為。我就不細說了。即使相對主義者承認道德不是相對於個人,而是相對於個人所屬的文化(即壹個人只有遵守壹個社會的法律法規的義務),其他問題也會隨之而來。文化相對論者的立場是自我反駁的。J.P. Moreland(譯者註):解釋自我反駁的立場是什麽意思:當壹個陳述不能滿足自己的標準(即不能滿足自己的正確性或可接受性的標準)時,就是自我反駁。.....比如“我壹句英語都不會說”就是自我反駁的語句,因為這句話是用英語說的。“我不存在”也是壹種自我反駁,因為妳必須存在才能這麽說。“真理不存在”也是壹種自我反駁,因為如果這個說法是假的,那它就是假的;但即使這個說法是真的,它仍然是假的,因為既然真理不存在,那麽“真理不存在”的說法就不是真的,仍然是假的。文化相對主義如何反駁自己?文化相對主義的支持者認為,客觀普遍的道德規範是不存在的,所以每個人都應該遵循自己文化的道德規範。然而,這無異於文化相對主義者提出了絕對的、普遍的道德要求,即每個人都有道德義務遵循自己文化的道德規範。如果這種道德規範是絕對的、普遍的,那麽文化相對主義就是假的。但如果這個道德標準不是絕對的或普遍的,那麽文化相對主義仍然是假的,因為我沒有道德義務遵循自己文化的道德標準。答:宇宙中沒有必然的真理。b;所以妳這句話是必然的真理?如果是這樣,宇宙中至少有壹個真理。如果不是,宇宙中可能還存在其他真理。這種爭論只不過是沒有區分語言層次的結果。語言可以用來討論壹些物體。同樣,語言也可以用來討論那些“討論某些對象的語言”……即在討論道德時,語言的對象是“道德”,而在討論“別人對道德的討論”時,語言的對象是“另壹種語言”。與前者相比,後者被稱為“後預設語言”(後預設後面跟著後預設,語言只要有必要就可以進行後預設)。所以,當A說“宇宙中沒有必然真理”時,討論的對象是“當下宇宙中的真理”。如果要反駁的話,B不得不指出“有什麽真理”對於同壹個目標可以是必然的。但是,當B轉而質疑“我的這句話本身是不是真理”時,B討論的對象就變成了“A用來討論真理的語言”(在後設語境中)——與A最初的目標無關(人們不區分這壹點幾乎不可能有任何討論)。在不同的語言層面上,邏輯跳來跳去,毫無意義(前面幾段我說的歸謬法是出於“預設語言的預設”,只是好玩,毫無意義)。b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屬於不同的“社會”或“文化”,當不同文化的規範發生沖突時,沒有客觀的方法來確定應該遵循哪種文化規範。比如有壹個叫辛娜的女人,她住在加州好萊塢,這是壹個富裕的自由派住宅區。在她的地區,通奸被視為“開明”的行動,而不通奸的人則被視為過於謹慎;但是在她參加的基督教堂裏,通奸被定為壹種罪;在她工作的律師事務所,通奸既不被鼓勵也不被勸阻。假設辛娜選擇在律師事務所的小辦公室與壹個哥哥唐奴通奸,而唐奴住在壹個保守的住宅區;在那個地區通奸是被譴責的;辦公室位於教堂旁邊,就在辛納居民區和多努居民區之間。如果是,應該適用哪種社會道德?如果文化相對主義者回復說辛納是自由選擇的,結果,我們就回歸到個人相對主義,我們已經認定個人相對主義是荒謬的。道德有相對的標準嗎?而相對的道德標準,該如何選擇?這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就像美有相對的標準嗎?如何在不同的美女之間選擇?後者的麻煩不影響前者的結論。在不同的領域,選擇不同的標準,既是自由也是迷茫,也是痛苦和快樂。選擇是道德相對主義者的終生課程。如果道德可以簡化為文化,就不會有真正的道德進步。壹種文化要想越來越好,唯壹的辦法就是在這種進步的文化之外,獨立地擁有客觀的道德規範;必須有更高的道德標準,這樣進步的社會才能接近它。但如果道德上的善只是在壹個人的文化中被認為是好的,那只能說文化規範在變,但社會不會進步,也不會越來越好。如果是,誰能合理地否認美國廢除奴隸制是真正的道德進步?美國是在變好,還是只是在改變?再次,道德是“相對的”,並不意味著道德是“任意的”。不同的道德價值觀在不同的類型下有著各自的完善和提升。我們越接近某種道德觀念的完善,往往越是另壹種道德觀念的災難。就像廢除奴隸制壹樣,對於自由主義者來說,這當然是越來越好了。但自由派也主張開放槍支和毒品。那麽,基督教作者會同意這將是下壹個“真正的道德進步”嗎?如果文化相對主義是真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或令人欽佩的文化改革家。莫蘭解釋說:如果相對主義是真的,那麽原則上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改革者(即壹個不僅遵守社會法律法規,而且想要改變它們的人)。因為從定義上來說,道德改革者主張社會法規在道德上是不充分的,所以應該改變。如果相對主義成立,即壹個行為必須在社會法規之內才是正確的,那麽改革者遵循定義就是不道德的,因為他采用了社會法規之外的價值觀,並試圖用這些價值觀改變原有的社會法規。對壹個人來說,把歷史上的每壹個道德改革者(包括摩西、耶穌、甘地和馬丁·路德·金)都判定為不道德是荒謬的。這樣說話的道德觀點壹定是錯的。如果壹個人想把歷史上的每壹個道德改革家(包括摩西、耶穌、甘地和馬丁·路德·金)都評判為不道德,那是極其可笑的...唉,嘲笑壹切權威(無論是政治的、文化的、學術的還是道德的)都是可能的——這是道德相對主義最寶貴的核心!因此,為了保持壹致性,文化相對主義者必須否認真正的道德進步或真正的道德改革者的存在,因為這種現象的前提是客觀的、絕對的道德規範的真實存在。接下來,筆者將拆解道德相對主義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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