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源頭管理、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協同創新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體系,建立適當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第五條市、縣(區)可以設立城市市容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考核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內的市容管理工作。
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內的市容管理具體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環保、公安、交通、民政、工商、衛生和計劃生育、水利、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增強公民自律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市容環境的行為和市容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執法行為進行勸導或舉報。第二章城市容貌標準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公布後六個月內,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城市容貌標準,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城市中的建(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和各種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安全。第十條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的窗外、屋頂和走廊不得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
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預留室外空調、排氣扇(管)和遮陽棚(棚)的空間。室外空調的冷卻水應引入室內或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臨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第十壹條主次幹道兩側的建築物,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選擇景觀、半透明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與道路的分界。現有的密不透風的圍欄要逐步改造,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要鋪上街磚。
街區制將在新建住宅小區推廣。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式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逐步開放。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內設置障礙物、坡道,不得損壞或者移動路緣石、人行道板、井蓋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確需臨時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在規定期限內清除。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工,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施工時間和批準文件;施工活動應當避免幹擾居民生活,影響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施工完成後,及時平整場地,恢復路面和設施。第十三條臨街經營者不得在門、窗、墻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擺放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促銷和銷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可以設置攤點的路段和時段;或者劃定臨時區域、設置臨時攤位,引導經營者在指定攤位從事經營活動。作業人員應遵守作業時間、地點等管理規定,配備衛生設施,保持現場清潔。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間資源,加快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應當同步建設智能化設施、充電設施和停車管理信息系統。
政府投資建設的免費公共停車場不得收取停車費;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根據位置、時間、設施實行差別化收費。
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公共停車設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根據市場規律、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