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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森林防火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市區除外。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對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負責。

第七條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國家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森林防火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壹條國家鼓勵通過保險轉移森林火災風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和災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森林防火指揮部可以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森林防火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分級標準,分縣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森林火險區劃的劃分和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全國森林防火規劃,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資,並根據實際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揮信息系統。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的實際需要,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和現有軍民航基礎設施,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合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保障航空護林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理辦法》的規定,協助森林火災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七條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森林火災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森林火災的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三)森林火災應急機制和措施;

(4)資金、材料、技術等保障措施;

(5)災後處置。

第十八條依法在林區興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林區植樹造林應當配套建設森林防火設施。

第十九條鐵路經營單位應當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負責,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

電力、電信線路和油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在森林火災危險區域設立防火隔離帶,並組織人員巡邏。

第二十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林區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專業消防隊和群眾消防隊應當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練。

第二十二條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負責森林巡邏、野外用火管理,及時報告火災,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森林火險預報,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和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森林防火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妨礙檢查活動。

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害、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災發生;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立森林防火警示標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火裝置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林業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禁止壹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用火應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森林火險高發期進入森林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範圍進行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需要,建設森林火災監測預報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制作和發布森林火災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或者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第三章撲救森林火災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災報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救援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報告,並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1)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三)壹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森林火災連續24小時未撲滅的;

(六)未開發的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邊境地區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核實火災確切位置、範圍以及風力、風向、火情的基礎上,根據火場天氣、地理條件,合理確定撲救方案,劃分撲救區域,確定責任人,指定責任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四條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壹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撲救。

在森林火災撲救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做好撲火人員的安全防護,盡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第三十五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撲火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群眾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撲救森林火災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武裝警察森林部隊負責執行國家賦予的森林防火任務。武警森林部隊在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應當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壹指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應當接受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壹指揮。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發生森林火災,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壹指揮,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火區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並根據天氣情況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物資。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並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門要及時設立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和妥善安置災民,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公共秩序,加強治安管理。

商務、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八條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可以決定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采取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

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征用物資、設備和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滅火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被征用的物資、設備和運輸工具,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森林火災撲滅後,撲火隊應當對火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殘火,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回警衛人員。

第四章災後處置

第四十條森林火災根據受災面積和人員傷亡情況,分為壹般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1)壹般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或者重傷1人以上不滿10人;

(2)較大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滿100公頃,或者死亡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重傷10人以上不滿50人;

(3)重大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不滿1000公頃,或者死亡10人以上、重傷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受傷100人以下;

(4)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65438+萬公頃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65438+萬人以上。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的起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和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標準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森林火災進行統計,向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告,並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森林火災統計報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森林火災信息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第四十四條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第四十五條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因撲救森林火災發生的其他費用,由撲救火災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火災原因不明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事故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撲救森林火災發生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貼等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條森林火災發生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更新造林,恢復火燒跡地的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發出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批準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采取措施撲救森林火災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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