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做到: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加強對* * * *的管理;完善信訪公開聽證和評議機制;強化各級司法機關受理群眾申訴、辦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歷史遺留問題由司法機關承擔並依法解決;依法規範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秩序;對反映的問題合理或部分合理,但以各種理由提出過分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保證處置政策的壹致性,盡快打消其不合理思想;引入第三方介入和解決機制。
具體內容如下:
壹、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循的原則:
1,親情原則。
對於有歷史遺留問題的上訪群眾,要真誠傾聽他們的訴求,心平氣和地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熱情對待上訪群眾。更重要的是,要設身處地,站在他們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真實感受他們的訴求,做出正確的判斷。同時,要關心他們的家庭情況和生活狀況,幫助他們想辦法出主意,盡力解決他們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緩解上訪人員的思想問題。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他們采取過激行為。
2.研究原則。
以認真的學習態度,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提高綜合協調解決矛盾的能力。研究之前的各種相關文件、報告、資料,分析過去政策與現實政策的關系和矛盾,研究之前的各種處理措施,找出處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必要時,要咨詢有關專家,聽取他們的意見,了解其他地方類似問題的處理方法,借鑒他人的先進經驗。通過調查研究,正確認識歷史遺留問題的成因,提出科學可行的解決方案。
3.時效性原則。
上訪者上訪多年,很多人身心俱疲,非常希望盡快解決。面試官會很無聊,因為都是同壹個主題,同壹群人多年。所以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要體現時效性。這個及時性不是馬上解決問題,而是按照政策規定及時回應他們上訪反映的情況。回復要有針對性,有利於情緒疏導。即使不能立即回復,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復時間,註意完整性。千萬不要采取拖延戰術。拖延戰術將迫使他們采取過度行動,這將使問題進壹步復雜化。
4.特殊原則。
既然是歷史遺留問題,多年來沒有得到有效處理,那就有其特殊性,要麽是政策不配套,措施難以落實,要麽是過去的處理方法不適用於實際問題等等。歷史遺留問題往往很難在現實政策中找到直接解決的基礎。因此,我們必須針對信訪訴求中的合理成分,參考過去和現有的政策,立足當前,特殊問題特殊對待,在不違反現有政策的前提下,找到能夠解決問題的特殊方案。
5.大局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之所以長期難以處理,壹個重要原因是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穩定。歷史遺留的重點難點問題中,群訪較多,不同時期對於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和方法是不同的。新舊矛盾交織,涉及前後政策的差異,歷史與現實的差異。因此,在具體處理時,要從大局出發,集思廣益,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努力使處理工作不再產生新的問題和矛盾,不再制造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努力解決歷史遺留的關鍵問題:
1,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加強* * *管理。
建立領導幹部“解難”機制,成立專門機構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確保重點突出、責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區政府領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業務骨幹集中定期辦公,做好日常歷史遺留問題的督辦工作。對於復雜疑難的重大歷史問題,可建立專門的黨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領導召集人大、政協、紀委、兩院、律師等成員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積壓的群眾來信來訪,歸根結底還是要落實到解決問題上。
2.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
它為解決關鍵和困難的歷史問題、澄清事實和辨別是非提供了壹個平臺。雙方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互相辯論,找出是非,從而為化解矛盾,停止信訪找到突破口。聽證會期間,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組成由群眾代表、涉事單位、人大代表、CPPCC委員、律師等人員組成的評議委員會,通力合作,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信訪歷史遺留問題,實現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避免推諉現象,增強糾紛處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尊重信訪人的知情權和發言權,讓他們陳述訴求、事實和理由。
鑒定委員會全體成員要真正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看法,在課堂上理性辯論,批判是非,把問題公開,把觀點擺到桌面上,增加公眾處理歷史問題的透明度。對聽證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負責落實,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監督並及時反饋。同時,要繼續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疏導工作,幫助他們解決思想問題,穩定思想狀況,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
3、增強各級司法機關受理群眾訴說、申訴和辦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擔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
設立專門機構受理投訴,擴大訴訟範圍,考慮對關系群眾生活的案件緩交、減收或免收訴訟費。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力量對司法機關的監督,組織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社會中介機構從法律層面為重點、難點歷史問題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司法機構的資源投入,樹立司法機構的權威和公信力,引導社會矛盾的解決從行政救濟渠道轉向司法渠道。
4、依法規範歷史遺留信訪工作秩序。
壹方面,要改進信訪工作,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管是誰,為什麽,任何人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對歷史遺留的信訪問題處理不當,應該解決且有能力解決的,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另壹方面,如果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合理或部分合理,但以各種理由提出過分要求,應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保證處置政策的壹致性,盡快打消其不合理的想法。
對不斷糾纏、騷擾來訪人員的上訪人員,以及組織大規模越級正常或非正常串聯來訪的組織者,要依法處理;對於有明確結論、承諾解決問題後不再訪的,以同樣的訴求糾纏或鬧事的,如果對信訪事項完全不講道理,繼續糾纏、鬧事、以省內進京或非正常進京方式擾亂社會秩序的,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堅決依法打擊。
5.如果反映的問題是合理的或部分合理的,但由於各種原因提出了過分的要求,就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的底線,保證處置政策的壹致性,盡快打消其不合理的想法。
對不斷糾纏、騷擾來訪人員的上訪人員,以及組織大規模越級正常或非正常串聯來訪的組織者,要依法處理;對於有明確結論、承諾解決問題後不再訪的,以同樣的訴求糾纏或鬧事的,如果對信訪事項完全不講道理,繼續糾纏、鬧事、以省內進京或非正常進京方式擾亂社會秩序的,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堅決依法打擊。
6.引入第三方介入和解決機制。
歷史遺留問題往往是壹天之內形成的。形成過程極其復雜。有的問題形成早,政策變化快,上訪者訴求不壹樣。很多上訪者在法院終審判決、上訪程序結束後,並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繼續向政府提出各種上訪理由。並且隨著自己上訪經歷和“怨氣”的積累,壹些上訪者對政府部門的政策解釋越來越偏執,對思想勸導不配合,對經濟補償不滿意,越來越以自我為中心,表現出壹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上訪沖動,導致這些人法律上合格,程序上終止,經濟上不滿足,心理上無法疏導信訪。
因為在政策和法律層面沒有政府部門繼續解決問題的空間,客觀上也不可能讓信訪群眾安居樂業,這就迫使我們在進壹步強化黨政壹把手在信訪工作中維護穩定的第壹責任的同時,尋找壹條政府信得過、信訪群眾能接受的“暢通信訪渠道”,築牢防止矛盾升級的第二道防線。
配合政府做好對上訪群眾的思想引導和政策解釋工作,設身處地為上訪群眾著想,在生產生活上給予必要的幫助,配合必要的輿論引導,讓上訪群眾感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懷和溫暖,逐步引導他們以平和豁達的心態對待生活和社會,撫平上訪群眾內心的委屈,消除他們對政府和社會的不信任,幫助他們重建對生活的信心。
通過對歷年積累的信訪案件的調查分析發現,對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大部分積累的信訪案件,很難做好信訪人的思想工作,而信訪人純粹從多年政策解讀的角度對政府工作人員感到厭倦,往往持有不信任和抵觸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