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請問,誰知道什麽是“卡沃爾條款”?主要內容是什麽?謝謝妳。

請問,誰知道什麽是“卡沃爾條款”?主要內容是什麽?謝謝妳。

卡沃爾條款就是卡沃爾主義。

主要內容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論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模式選擇

通過外交保護行使代位權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更受限制。外交保護權只存在於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非法侵害或不公平待遇,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母國保護不合理的情況下。但在實踐中,外交權利的行使相當瑣碎和復雜。在國際實踐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提出賠償要求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和國際可持續性原則)。除非投資者不能從東道國獲得合理的司法和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無法行使。同時要求投資者在侵權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為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滿足“用盡當地救濟”和“國籍持續性”原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的實現將會受到阻礙。此外,“卡沃爾主義”得到拉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能在東道國投資。目的是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利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目前,中國的海外投資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實現代位求償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速解決投資糾紛。從向海外投資者提供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夠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保護,不僅取決於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得到及時補償,還取決於投資者在得到補償後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於海外投資的發展非常重要。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後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既耗費時間和精力,又使整個運作效率低下。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獲得賠償,盡快擺脫糾紛,盡快將精力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及時獲得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才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而卷入無休止的繁瑣政治糾紛,絕非投資者所願。因此,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商業途徑解決經濟爭端,避免國際經濟爭端的政治化。

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能,還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能。在單邊保險制度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沒有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沒有保護對方國家投資安全的義務。這使得東道國有可能做任何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特別是在壹些發展中國家,事後利用“卡沃爾條款”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目前,中國的海外投資大部分在發展中國家,而中國的發展政局相對不穩定,法律不完善,采取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與單邊模式相比,雙邊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母國和東道國締結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關系從地位平等的主權國家轉變為東道國負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當東道國違反合同時,它必須考慮到違約造成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會加以考慮,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中國國情,有利於經濟的長期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應由中國的實際國情和投資發展現狀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在東道國的投資範圍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但是,相對於代位權在母國的成功實現,這壹缺陷顯得微不足道。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總體水平比較薄弱,仍處於市場經濟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和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壹是資金不足,因此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壹直是中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國家政策只是鼓勵和支持,而不是大力提倡。中國的海外投資還處於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和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雙邊保險制度可以通過投資項目的審批來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投資與中國締結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這類國家壹般與中國關系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將更有利於海外投資的發展。引導和規範海外投資的作用是單邊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中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也非常重要。按照國際慣例,境外投資保險由國家財政支持。壹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就相當於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因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這對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相當不利,也會給海外投資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統治。國內法層面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能,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則具有“補救損失”的功能,兩種功能相輔相成,相互作用,從而預防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造成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締結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包括20多個海外投資相對集中的國家,多數規定了“代位求償權”,簽約國範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合同的數量和範圍基本上可以滿足初級階段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成功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求償權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具有單邊模式無法比擬的優勢。根據中國的國情,建立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非常有利於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

參考資料: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

王。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67。

王春燕。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學,2007,(02)。

孫曉慧。借鑒國外經驗構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信用擔保體系的構想。金融研究,2001,(3)。

武直。建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思考。現代法律,2002,10。

閔森。調整和完善中國的海外投資。國際貿易,1996,(5)。

  • 上一篇:法律證據有幾種。
  • 下一篇:建築工地上的標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