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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視野下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處置原則

壹、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

“宜興冷凍胚胎案”終審判決認為,冷凍胚胎屬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對於冷凍胚胎本質上是否屬於民法,學者們眾說紛紜。在民法體系的“人-物”二分法框架下,冷凍胚胎符合民法中物的特征。首先,冷凍胚胎在培養皿中形成,並保存在人體外。其次,冷凍胚胎植入母體後可以發育成胎兒,實現不育父母的願望,滿足民事主體的需求。再次,隨著科技的發展,冷凍胚胎可以長期保存,由醫務人員控制。最後,雖然冷凍胚胎很小,但它仍然有壹個身體。

冷凍胚胎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民法上的東西可以是有生命的,也可以是無生命的。胚胎從出生那天起就有生命;其次,冷凍胚胎有發育成胎兒的潛力,壹般的東西沒有發育成人的潛力;第三,普通的東西不承載精神利益,而冷凍胚胎卻承載著不孕夫婦的精神利益。第四,壹般物毀損、滅失時,往往不會對權利人造成精神損害。然而,冷凍胚胎寄托著不孕夫婦的精神利益,而這種精神利益會因胚胎的破壞而受損。第五,共有物的處置不涉及公序良俗,但胚胎的處理對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第六,普通的東西有經濟價值,可以自由流通,而冷凍胚胎不具備這個屬性。

第二,冷凍胚胎的所有權

關於精子和卵子的法律屬性,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學者的認識是壹致的,都認為精子或卵子在脫離自然人的身體之前屬於身體;但精子和卵子脫離身體後,獲得了獨立性,屬於民法範疇。精子和卵子的所有權可以類比民法關於孳息所有權的規定來確定,自然人即夫妻取得所有權。

冷凍胚胎的形成過程可以視為民法上的混合物。動產與動產混合的法律效力是:動產原則上歸權利人所有,各權利人按照混合時的價值比例確定所有權;混合動產可以作為主要財產的,由主要財產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在壹般的社會觀念中,無法區分精子和卵子,誰是主體,誰是從屬。因此,冷凍胚胎應認定為* * *歸夫妻雙方所有。同時,精子和卵子沒有經濟價值,不能根據它們在混合物中的價值來確定份額比例。所以冷凍胚胎書和雙方的是壹樣的。

三、冷凍胚胎的分類。

(壹)雙方達成共識。

《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 * *擁有的* * *財產,應當經全體* * *擁有的* * *同意。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將冷凍胚胎捐獻給科研機構或者醫療機構。雙方建立了契約性的捐獻關系,但它具有以下特殊性:壹是冷凍胚胎的捐獻應堅持雙盲原則,防止出現變相買賣胚胎的現象;二是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不受限制,贈與人在贈與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第三,胚胎植入人體前,捐獻者夫婦有主張原物的權利;第四,供體夫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當由檢測過失的醫療機構承擔。

(二)雙方不能達成共識的

出於對人類感情的尊重,在冷凍胚胎植入母體前,配偶壹方不願意實現人工生殖的,另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將胚胎捐獻給醫療機構或科研機構。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冷凍胚胎將被銷毀。

(3)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

冷凍胚胎因為自身的性質,是不能分裂的。至於如何處置冷凍胚胎,應該尊重雙方意願,不能達成共識的應該銷毀。

(四)夫妻壹方死亡的。

配偶壹方死亡後,冷凍胚胎歸幸存配偶獨自所有,或銷毀或捐贈給醫療、科研機構。無論健在配偶是丈夫還是妻子,都不應該允許他們通過植入或代孕的方式生育後代。

(五)夫妻雙方死亡的情形。

此時冷凍胚胎比較特殊,不能納入繼承範圍,所以屬於民法上的無主物,醫療機構應當基於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醫院應當按照委托夫妻生前與醫院簽訂的協議處置胚胎。

(六)超過最長保質期。

我國未來立法可以借鑒英國和臺灣省限制冷凍胚胎保存時間的做法。超過最長保存期限的,醫療機構應當征求委托夫妻的意見,進行捐贈或者用於科學研究。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委托夫妻的意見,法律應授權醫院銷毀。

(七)人工生殖服務合同關系的消除。

醫療機構與受委托夫妻建立人工生殖服務合同關系,受委托夫妻有及時支付保存費的義務。延遲支付時,醫療機構應當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對方逾期不付款,醫療機構有權解除合同,銷毀胚胎。

冷凍胚胎問題是社會學和法學領域的前沿課題,關系到千萬家庭的福祉。從民法基本理論出發,借鑒我國現有的學術觀點和國外的相關立法,可以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在此基礎上,從法律和倫理的雙重視角重新審視冷凍胚胎的歸屬和分類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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