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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常委會圍繞國家工作大局,對關系改革發展穩定、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常委會依法實施的監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監督。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保持聯系,深入調查研究,依法履行職責。

常務委員會與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制度,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進行。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

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行使監督權的情況,接受人民的監督。第五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本級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具體監督事項。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由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整理, 並將建議議題交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匯總提出計劃,在征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後,於每年第壹季度由主任會議通過。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需要個別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第七條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可以邀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特邀人員可以列席或者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四十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匯總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人民群眾對該項工作的意見,書面提交報告機關研究,報告機關應當在報告中對上述意見作出答復。

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送征求意見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經常務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審定後,以書面形式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修改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修改;確實不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九條專項工作報告不能按照監督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期交付的,報告機關應當說明理由,由主任會議決定不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並根據情況建議列入以後常委會會議議程。第十條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涉及重大、綜合性事項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報告;涉及其他事項的,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院長、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作報告時,可以委托副院長、副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

提請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應當附有相關參考材料或者典型材料。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報告機關的專項工作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報告提出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審議意見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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