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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對船長、船員和船上其他人員支付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請求;

2.船舶營運中的人身傷亡索賠;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口費和其他港口費用的支付請求;

4.請求支付海難救助款項;

5.船舶營運期間因侵權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證書,證明其已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擔保的,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擴展數據:

1,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船舶留置權的清償順序。

在這三項關於船舶的權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權需要占有船舶。這就使得同壹艘船上可能存在兩種或三種擔保物權,在它們發生競合時需要確定受償順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三者的受償順序為: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

之所以設定這壹順序,是因為船舶優先權制度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因此應當被賦予最高優先權。

船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直接占有船舶並占據有利地位,而船舶留置權對航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因此船舶留置權也受到優先考慮。

船舶抵押擔保的是普通債權,壹般是貸款。雖然船舶抵押權對航運業的發展也非常重要,但其受償的緊迫性明顯弱於前兩項權利,因此船舶抵押權被置於其他兩項權利之後。

2、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

該權利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清償順序原則也不同於壹般債權。這些原則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則。公共政策原則是指各國立法機關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規定海事請求人享有不同的賠償順序。

這壹原則主要表現在對海員等弱勢人員利益的特殊保護,對侵權行為造成的無辜受害者的保護,以及對海上救助的鼓勵。在社會利益的導向下,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分為等級,依次支付。

(2)逆序原則。即時間上發生較晚的債權優先於先發生的債權。壹般來說,優先權範圍內的類似海事請求的賠償遵循比例原則。

然而,比例原則不再適用於保留現有船舶優先權的其他海事請求,這是我們應該遵循的逆序原則。

例如,當多個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同時存在時,後壹個請求權應當優先受償,因為後壹個請求權既保全了其他海事請求權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又使其他海事留置權得以存續,也使在先的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得以存續。因此,應給予更高的賠償優先權。

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了海事索賠的賠償順序,以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其中,海難救助賠償請求權適用逆序原則。

對救助報酬有兩個請求權的,應當先賠償後者。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同壹順序同時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應當地位平等,可以同時以拍賣船舶所得價款受償。

但是,拍賣船舶所得不足以清償所有同類海事請求的,應當按照該類海事請求的債權比例分別予以賠償。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海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先行支付制度,即因行使船舶優先權所產生的費用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從拍賣所得中先行支付。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海商法》沒有規定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包括司法費用和為債權人利益支付的費用,但即使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它們可以先於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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