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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管理監督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管理(以下簡稱“城管”),保障城管監察隊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監察活動。第三條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城市管理監察隊,負責城市管理監察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區城管監察隊。

城管監察隊伍實行統壹指揮、分級管理。市、區城管監察隊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轄區內的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四條城管監察隊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對城市管理中簡單直觀、可以當場判斷、不需要技術鑒定的下列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壹)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撤離現場的。

(二)非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占用風景名勝區、城市綠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

(三)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建(構)築物拆除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拆除施工時,施工場地周圍無圍擋或防塵設施;不按規定排放廢水、堆放建築材料的;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

(五)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拆除或者改動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擅自在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液體(固體)物質的泄漏會損壞路面。

(六)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綠地上設置商業服務設施的;擅自修剪枝條直徑超過5厘米的樹木;擅自移動或砍伐樹木;承受壹棵樹的重量並建在上面;爬樹(刻劃、釘釘子)、摘花、踐踏植被。

(七)從事燃氣經營,未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在供氣、供水管道和設施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無服務資格證從事城市公共客運駕駛的;未按照出租汽車的規定張貼有償使用標誌的。

(八)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違法行為。

授權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也可以由城管監察隊依法查處。第五條城管監察隊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城管監察隊不得再次作出罰款決定。

城管監察隊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處以5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的處罰決定,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還應當報市、區兩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城管監察隊查處違法建設時,應當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予以保留,並移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第六條城管監察隊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繼續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業;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對繼續強行搭建的違法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當場采取措施恢復原狀。第七條當事人對城管監察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城管監察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第八條阻礙城市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城管監察隊執法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思想道德品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管理業務知識,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執法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城管監察隊伍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增強服務理念,文明執法,秉公執法,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有權向城管監察隊或者主管部門舉報城管監察人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城管監察隊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查處。

市、區城管監察隊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

城市管理監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管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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