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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是什麽關系?

禮法之爭本質上是近代中國社會內部矛盾在立法過程中的必然反映,對其評價不應脫離當時的社會客觀情況。本文首先從沈家本重視中國傳統、學習引進西方法律、尋求中西法律融合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法家的法律思想。其次,分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合理性,沖突之辯只是反映了中國法律思想家移植西方法律文化,重新審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心路歷程。..和百家爭鳴,出類拔萃的不同命運。

“天下之傑學,儒墨也”。韓非子仙學。可見當時的顯學主要是儒家和墨家。

儒家和墨家作為顯學的出現,至少可以說明,春秋戰國時期,官學傳統被打破,少數貴族不再壟斷文化知識,文化教育開始在民間普及。

儒墨雖被稱為當時的傑出學者,但在政治實踐中並沒有贏得當時當權者的青睞。為什麽?

為什麽兩人都是當時的顯學,命運卻如此不同――儒家逐漸取得了獨尊的地位,而墨家卻逐漸成為獨樹壹幟的學派?僅僅用階級概念分析問題就夠了嗎?

儒家還是先秦時期的儒家嗎?

已經成為獨樹壹幟的墨家真的消失了嗎?

第二,關於同壹所學校的差異

同壹學派的差異值得關註,也正是這種差異反映了壹種理論的起源和發展。

先說儒家。荀子的《非十二子》壹書,就是指責十二人的意思。在他所指責的人當中,孟子被後人尊為聖人。孟子和荀子的區別是後來儒家學派的開端。我們似乎不難發現,強調“心”的孟子對宋儒學的影響。但如果完全按照孟子的路線,儒家大概早就進入神秘主義和宗教了。正是荀子對人為的重視,改造自然的性惡論與孟子追求先驗性善論的尖銳對立,克服和淡化了這種神秘的指向;同時,儒家重視人與社會的傳統,通過吸收墨家、道家、法家冷靜理性、重視實踐經驗的歷史因素,得到了極大的豐富。

再看墨家。據韓非子顯學說,墨子死後,墨家有了向日赤、祥符、鄧玲之墨。據《莊子天下》記載,可分為兩類:“壹為謙恭勤勉之徒,壹為五侯之徒;《南墨·苦·己牙·鄧之屬》可以判斷墨家至少分為裏氏墨和南墨。按胡適先生的意見,墨家可分為宗教墨家和科學墨家,而墨家之所以迅速消亡,原因之壹是“墨家的詭辯太微妙”[1],由此可見狹隘功能主義的弊端。

先秦時期道教的分支無非是老子和莊子。《莊》與《老》之間有著密切而持續的關系,這尤其體現在《莊》的《外篇》中;然而,莊與老在基本特征上仍有許多不同之處,這在莊子的文章中可以找到。很多學者認為,老子還是主動走出來的政治哲學,莊子是需要超脫的形而上學。所以漢初的統治思想是所謂的黃老,而不是老莊。

法家有所謂重法、重權、重術,至韓非。韓非批評重法還是重勢、重術的原因頗值得玩味。韓非批評的標準是什麽?這個關鍵標準對後代有什麽影響?

另外,能不能確定管仲、子產、李悝這樣的人的流派?

三。各種思想流派共同關心的問題

縱觀百家爭鳴,他們的理論都與各自的地域文化傳統息息相關,同時又代表了各自不同的階級,觀點往往表現出對立和不妥協的色彩。但也要註意各個學派的共同關註點,因為正是這些共同的思想構建了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法律思想。這裏,只舉壹兩個例子來說明。

第壹,統壹

人們渴望再次實現政治統壹,建立合理合法的政治秩序。這在當時大多數思想家的理論中都有充分的體現。雖然他們對追求統壹的方式有不同的看法,但世界必須“統壹”是壹個共識。

儒家和法家在治國問題上壹直爭論不休,互相指責。但是,無論是推崇“王道”的儒家,還是崇尚“霸道”的法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統壹天下。無論道德還是法律,都只能來自壹個地方——君主,為了壹個目的——統治人民。孔子主張“天下有道,禮樂從帝而征服。”孟子雖然提出了“暴君伐木論”,但從“天無二日,民無二主”的立場來看,他也是壹個君主主義者。儒家的另壹個代表人物荀子主張建立“至高無上”的君主政體。他說:“君主,國家的繁榮,...壹是治亂,二是治亂。”

與儒家相比,主張“法從君出”的法家積極主張君主集權制。商鞅說:“有權力者,君主獨掌。”法家大師韓非甚至提出:“事在四方,必在中央;聖人堅持,四方來功。"

此外,墨家設計的政治藍圖也是寶塔式的君主政體,天子在塔尖,“共天下之義”,“頒布憲法,號令天下之眾”,所謂“天子所為也,必是之;天子有錯,必有錯。”“頂上是什麽,壹定是;世界上錯的壹定是錯的。”

道教的指導思想是“無為而治”,壹般不講君主集權。但“無為”的聖人也會“執壹”。

第二,關於人治。

提到“人治”,不禁讓人想起與之相對稱的“法治”,進而聯想到儒法之爭。然而,儒法之爭的焦點真的是現代意義上的人治與法治之爭嗎?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從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來看,雖然他們強調禮治和德治,主張“以德治國”、“唯仁者才高”、“治民無法”,但他們從來沒有放棄法律和刑罰,也沒有否定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

法家崇尚法治,但法律必須依靠君主的力量,就像隱藏在君主心中的暗中控制諸侯的藝術壹樣,它仍然只是君主手中的工具。工具主義的法律體系如何產生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墨家的法是“以天為法”、“墨若為法”,是“共天下之意”、“尚同屬天子”。也就是說,理念要求不斷向上統壹,與天子統壹,讓天子像指揮手臂的身體壹樣為人民服務。

老子否定了禮,提出了無為。無為的主體是什麽?老子還在要求“聖人無為而教無字。”這種道家思想後來被法家吸收為君臣無為之術,為臣有為之術。“君臣之道,我事無巨細,自得其樂,任勞任怨。”這是道與道交流或轉化的開始。

第三,關於禮儀的起源。

我們已經提醒過大家,先秦時期的禮實際上是壹個綜合的解,所以禮是中國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壹個重要的研究對象。探究法的起源,還必須分析禮。

在先秦時期,以及後來的中國,沒有人認為法律源於天意。無論是哪壹派,都對法律的產生和作用持實用理性的態度。

儒家巨著《禮記》記載,孔子說“今大道隱,天下為家,各家親,各子為子,財為己用,大人以為天下為禮,城池為固,禮儀為紀;做壹個正直的君臣,做壹個忠實的父子,做壹個和睦的兄弟,做壹對和睦的夫妻,立壹個制度,立壹個領域,智勇雙全,以功德為己任。所以,用即功,兵由此出發。於、唐、文、吳、、等,所以他們選擇罷了

墨家認為,國家和法律起源於為結束世界“壹人壹義,十人十義”的混亂局面而做出的努力。這壹努力的結果,產生了天子、三公、諸侯、將軍、大夫、鄉村,制定了法令。此外,壹旦國家和法律形成,墨子堅持認為,人民必須服從天子和其他法令:“凡高於必須;錯的壹定是錯的。"

法家壹般認為,法律是歷史的產物,是領導者制定的處理因財貨不足而產生的混亂的工具。

而老子所謂的“失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以禮待夫者,忠信薄,亂而先。“難道不是上述觀點的抽象表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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