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確定法定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第二,死亡的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壹般應當經過下列階段或者步驟:
1,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利害關系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程序不完備且不能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應當受理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在審理過程中清理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
2、發布尋人啟事。
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布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2年的,公告期限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存活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下落不明的人並等待其出現的期間,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要期間,人民法院不得縮短或者延長。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接受宣告失蹤的決定作為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期間,仍依法發布搜尋失蹤人公告,公告期限為1年。
3.判斷
在查找失蹤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終結案件審理的判決。
公告期間屆滿,失蹤人沒有出現,並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判決書除送達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申報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決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宣告判決的日期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第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同的,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和行為能力並未因被宣告死亡而真正消失。只要他(她)還活著,他(她)的行為能力就在法律上存在,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於聲明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地方,被聲明的人仍然有權利和能力做他或她在法律上被允許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畢竟不同於自然死亡。是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只是法律上推定的死亡,不壹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公民被宣告死亡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明確知道他還活著,其法律後果會更加復雜。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公民有權在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請求返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有條件的可以恢復因公民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系。
(三)死者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死者主張未經本人同意的收養無效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支持,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約定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關系的除外。
(4)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公民仍在異地居住的,不影響其在該地的民事活動。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