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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維持的死緩或者死刑有必要復核嗎?

不需要

死刑復核的對象是特定的

這壹程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死刑的案件不需要經過這個程序。審判對象的這種特殊性使得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序——壹審、二審程序,也不同於另壹種特殊的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終程序。

壹般刑事案件經過壹審、二審程序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死刑案件除壹審、二審程序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核準的死刑判決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例外[1]。

訴訟階段是特殊的。

死刑復核程序壹般在死刑判決作出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前進行。相比較而言,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審判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審批權是排他性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死刑進行復核。但其他審判程序不同:壹審案件可以由各級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可以由中級以上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可以在原審和原審以上法院審理。

程序會自動啟動。

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啟動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壹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出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不需要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者上訴。只要二審法院或者壹審法院審理完畢,被告人不上訴或者檢察院不抗訴,人民法院就自動將案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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