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根據《民法》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可見,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壹切人格權,而法人組織只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
法人名稱權是法人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竊取或者冒用的權利。法人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低他人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