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為壹方委托的鑒定意見不如法院委托的可靠,所以法律放寬了另壹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反駁,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就應該允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組織提供與評估事項有關的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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