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執行存在問題,可以向檢察院舉報,請求啟動執行監督程序,申請民事訴訟執行監督,需要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法院判決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檢察院受理案件後,進行調查,認為執行確實存在問題,會向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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