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央行正式明確了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補充,在制度層面具有合法性。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199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的4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