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肖某自己有過錯,是肖某自己提出的,而他的同學範、李才12歲。他們是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思考自己行為的利弊,故範、李有過錯,但不承擔責任;
3.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