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嚴格按照津國稅發(2000)1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通知》文件執行。
(壹)應稅工資的扣除
1.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人均月計稅工資扣除限額在國家規定的800元基礎上上浮20%,即人均月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為960元。
2.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及其他與雇傭或聘用有關的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漏餐補貼,都應該算工資薪金。
3.納稅人發生的下列費用不視為工資、薪金:
(1),員工投資納稅人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國家或省政府規定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
(3)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勞動保護支出;
(5)、員工的退休、退職福利的各種費用;
(6)員工工作調動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7)、獨生子女補助金;
(8)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經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的項目。
4、企業在工資費用中,下列人員不得計入計稅工資基數:
(1),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及生活費;
(2)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3)由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支付工資的職工。
4.允許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是企業在扣除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後實際支付的工資。
(二)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政府規定的基金或者保險費,可以按照天津市政府規定的基數、比例和金額在稅前扣除。
2003年按國家醫療保險政策在社保機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可在工資總額的4%以內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基本或者補充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可以在當期繳費中直接扣除;數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扣除。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通過建立單獨賬戶進行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補助,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單獨設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的其他支出。具體辦法可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勞局發〔2006〕317號)予以執行。
(三)、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養老保險費分別按允許稅前扣除的應納稅工資總額,或允許扣除的效益工資總額的14%、2%、1.5%、20%扣除。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不允許提取工會經費,但可以按照允許扣除的應納稅工資的1%提取文體活動經費,在稅前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憑工會組織開具的撥繳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在稅前扣除撥給工會的經費。不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的,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勞動保護用品的扣除
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和使用期限內發放。
可以按照實際取得的發票扣除。企業按規定發放的以貨幣形式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勞務費和服裝費。
1.冬季取暖補貼:每人每年235元。
集中供熱補貼:每人每年185元。
2.防暑降溫費用:每人每年180元,每人每月45元(6-9月)。
3.勞保服裝費:自2005年起,取消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勞保服裝費每年稅前列支200元的規定。
(6)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
1.與納稅人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1),年銷售(營業)凈收入在1500以下(不含15萬元),不超過銷售(營業)凈收入的0.5%;
(2)年凈銷售(營業)收入15萬元以上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2.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推廣費用(包括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費用),可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0.5%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七)、獨生子女費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可以在稅前扣除。
(八)、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人處取得固定資產,符合納稅人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按受益時間平均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人處取得固定資產,其租賃費用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租賃是融資租賃:
①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②租賃期限為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以上);
③租賃期內最低租賃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支付的管理費
納稅人支付的管理費,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和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批準,不得在稅前扣除。
(10)差旅費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憑合法憑證扣除。
(十壹)、工商聯的會費
企業繳納的加入工商聯的會費,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2)、行業會費
根據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納稅人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3)辦公通訊費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與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4)經濟補償
企業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壹次性生活補助和壹次性補償費用(含買斷服務費),數額較大且對收入影響較大的,在三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銷。
(15)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限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利率。
(十六)企業籌資利息支出
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允許在計稅時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17),其他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十八)、納稅人的廣告費在每個納稅年度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到以後的納稅年度。糧食酒的廣告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6年6月1,65438+10月1,醫藥、食品(含保健品、飲料)、日化、家用電器、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可在每個納稅年度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實際扣除廣告費用。
申報扣除廣告費用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由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
2.費用已經實際支付並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某些媒體傳播。
自2005年起,醫藥企業可在每個納稅年度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扣除廣告費用,超過比例的廣告費用可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
(十九)企業捐贈稅前扣除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含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執行。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允許全額扣除。
4、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允許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農村城鎮(不含縣及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鄉村小學和初級中學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5.允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和衛生部門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以及通過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向“寄宿制學校建設項目”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中國綠色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捐贈;對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聽力學發展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促進會、中國腫瘤研究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民族團結進步協會的公益性和救助性捐贈;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遭受自然災害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公益和救災捐贈;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捐款;對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對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可以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9.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可在年應納稅所得額10%範圍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稅務機關增加的收入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三、合營企業投資者從合營企業稅後利潤中繳納所得稅。
1.合營企業投資者從合營企業獲得的稅後利潤,如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
如果稅率低於合資企業的稅率,則不退還所得稅;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分得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2.企業從外商投資中返還的股息和紅利所得,應按合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由於地區之間(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的差異,中國企業對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應按照計稅方法納稅。
4.凡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15%或24%稅率征稅的,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按合營企業分得利潤的規定征稅。
5.適用兩種照顧稅率的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應照章納稅。
6.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的稅後利潤不予退還。
7.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適用15%稅率的企業稅後利潤不予返還。
四。應稅收入的確定:
1,房地產開發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售方式開發產品的,所開發產品的預付款利潤率為15%。開發產品預售完成後,清算預售開發產品的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入其他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所得額,統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核算預售開發產品和其他開發產品的收入、費用和成本。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預售開發產品的預計營業利潤應單獨附計算明細,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欄內括號內註明。
2.接受捐贈
企業捐贈的貨幣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按照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數額較大,壹個納稅年度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在以後用於經營或者出售時,可以結轉存貨銷售成本和投資轉移成本或者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3、拆遷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因各種原因實際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應計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4.補貼收入
納稅人取得的符合《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規定範圍、項目和標準的社會保險補貼和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5、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益、債務重組收益、捐贈收益。
經營活動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企業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債權人讓步確認的資產轉讓或者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捐贈所得,數額較大且占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 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統壹計入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貨物運輸稅收綜合負擔率。
對認定為開具發票納稅人的企業所屬貨運車隊,其取得的貨運收入應單獨核算,不得與其他經營收入統壹核算。相關費用不能準確區分的,按照配比原則在貨物運輸收入和其他收入之間分攤成本費用,已按綜合稅率征稅的貨物運輸收入,在征收所得稅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對認定為開具發票納稅人的企業,已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年終不進行匯算清繳。
動詞 (verb的縮寫)固定資產殘值率
對於2003年7月1之後取得的固定資產,殘值率統壹確定為5%。
第六,彌補損失問題
1.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以自行計算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2.稅前應彌補的虧損金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後的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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