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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妳多久申報壹次?

已繳納個稅=(收入扣除項目)*適用稅率。沒有固定的申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 * *根據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5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應納稅額減征30%。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稅措施。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每月收入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余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項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每項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取得中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允許從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按月征收,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於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納稅人應在次月七日內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壹年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在每次取得所得後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收入的計算應當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幣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納稅。

第十壹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時間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按照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說的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按照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的規定,由納稅人分享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必要費用的扣除是指每月扣除2000元。”

3.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在每月減除費用二千元的基礎上,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數額減除費用。”

4.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5.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費用扣除標準為2800元。”

不及物動詞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並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 65438+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國務院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05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在2008年基礎上第壹次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出境的,不扣除天數。

前款所稱臨時離境,是指每次不超過30日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中國境內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的所得;中國境外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壹)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不滿5年的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在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和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取得許可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修、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課、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份、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十條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按照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壹條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是指個人壹次性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二萬元。

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然後按照應納稅額的50%征收;超過5萬元的,加100%。

第十二條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債務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所得的利息。

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救助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給生活困難個人的補助。

第十五條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中國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駐華使領館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免稅的所得。

第十六條稅法第五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計入分配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說的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按照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的規定,納稅人分得的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經營利潤和收入;必要費用的扣除是指每月扣除2000元。

第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

(壹)有價證券、購買價款及按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二)建築物的建造成本或者購買價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買價、運輸費、安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5)其他性質參照上述方法確定。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壹條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四)項和第(六)項所稱“每次”,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勞務報酬所得,屬於壹次性收入的,應當壹次取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二)稿酬所得,為每次出版、發表的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壹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壹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是壹個月以內取得的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所得為壹次。

(六)偶然所得,每次取得壹次。

第二十二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納稅。

第二十三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就同壹項目取得相同收入的,應當就每個人取得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扣除費用後計算納稅。

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用於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是指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用於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用於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

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在每月減除費用二千元的基礎上,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數額減除費用。

第二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費用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是指:

(壹)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國人;

(二)受聘於我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外國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扣除標準為2800元。

第三十條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十二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按照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納稅人應當繳納並且已經實際繳納的稅額。

第三十三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因國家或者地區不同,所得項目不同;同壹國家或者地區的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人在中國境外國家或者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境內繳納差額部分;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超出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從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扣除。補充扣除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按照稅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扣除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款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扣繳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錄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移支付以及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收入654.38+20萬元;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基本信息、已支付的收入金額、扣繳稅款的具體金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額扣繳申報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可以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在中國扣繳的稅款。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有兩項以上稅法第二條所列所得的,應當按照所得項目分別計算納稅。稅法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在中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的,應當就同壹項目的所得合並計算納稅。

第四十條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壹條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年計算、月預繳的計稅方法,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特定行業從業人員應納稅額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匯總其年薪、薪金所得,然後按照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多繳不足。

第四十二條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度終了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所得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根據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證明的上月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的,已按月或每次預繳的外幣收入不再折算;對於應補繳的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時,應當填寫月收入退還表,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憑收入退款到指定銀行辦理取款手續。

第四十五條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格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10月1日起,至2月1日止。

第四十七條個人所得稅從1994納稅年度起,依照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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