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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銷返利的財務及稅務的相關規定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

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舉例來說: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臺的價格購入壹批商品,並與B約定:A以100元/臺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壹臺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相關增值稅處理方法如下:

商場每臺商品的增值稅銷項稅:100/(1+17%)×17%=14.53元

商場每臺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14.53-10/(1+17%)×17%=13.08元 

商場每臺商品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實際上商場平銷返利行為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返利部分沖減的進項稅金,遇到相關計算時,可以適當的簡化計算。 

會計處理 征收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企業取得的返利,與銷售數量有關,因此無論是收到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應於收到當期沖減當期進項稅金。會計處理:

1. 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貨物,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袁,應同時作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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