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
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舉例來說: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臺的價格購入壹批商品,並與B約定:A以100元/臺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壹臺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相關增值稅處理方法如下:
商場每臺商品的增值稅銷項稅:100/(1+17%)×17%=14.53元
商場每臺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14.53-10/(1+17%)×17%=13.08元
商場每臺商品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實際上商場平銷返利行為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返利部分沖減的進項稅金,遇到相關計算時,可以適當的簡化計算。
會計處理 征收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企業取得的返利,與銷售數量有關,因此無論是收到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應於收到當期沖減當期進項稅金。會計處理:
1. 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貨物,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袁,應同時作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