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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同時稱寧波市科技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管理,保障和促進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高新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園區。第三條 在高新區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高新區應當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建設成為科技創新示範、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內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關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當於縣級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區域內科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受市規劃行政部門的委托,編制區域內的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區域內的土地利用規劃,對區域內的土地使用依法實施管理;

(五)按規定權限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對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備案;

(六)負責區域內的經濟貿易、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國有資產、科技、統計、審計、物價、外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體育、衛生、計劃生育等社會行政管理事務;

(八)負責區域內的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知識產權保護、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區域內的分支機構;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高新區規劃範圍內屬江東區、鄞州區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七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所屬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高新區各項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第八條 工商、稅務、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派出人員。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及高新區所在地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在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三章 準入與服務第十條 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

在高新區設立企業,凡具備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準登記。除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對高科技企業的經營範圍不作限制。第十壹條 高新區重點發展電子信息、光機電壹體化、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

鼓勵下列企業進入高新區:

(壹)國內外高科技企業;

(二)從事高新技術項目,或者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內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企業;

(三)為高科技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

(四)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企業。第十二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合資、合作的高科技企業。

境外企業可以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可以達到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高新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和技術、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五條 高新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同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科技合作,為高新區的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聯合從事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對有關技術創新活動,可以給予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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