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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要交環保稅?

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釀造、紡織、制革、發酵、電鍍、印染、造紙、食品加工、化工、制藥等汙染行業應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的主要征收範圍是: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繳納環境保護稅的企業是指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廠排放應稅汙染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征收環境保護稅。

不交環境稅是什麽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壹)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經營者向按規定設置的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集中運輸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

(二)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的設備、場所貯存或者處理固體廢物。

排汙費屬於行政部門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地方自然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管機構征收,征收環境保護稅。借助今天完善的稅收管理制度,可以擺脫排汙費執行力度不夠、可靠性差的問題,不斷激勵汙水處理行為者,正確引導其改變生產工藝,減少汙染物排放。

鑒於環境稅新項目、新規範的實際征繳情況,合理的做法是嚴格執行當地政府頒布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要求來解決,因為新項目的收費標準是要由行政單位來執行的,所以行政機關也必須進行合理合法的判斷來解決涉及違規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汙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和《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壹)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場、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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