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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不在印花稅征收範圍內?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憑證征收,未列憑證不征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合同。

2.加工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合同。

8.貸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此外,還有四類需要納入印花稅征收範圍:

1,產權轉讓。

2.商業賬簿。

3、權利許可。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包:按加工或承包收入的萬分之五申請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貼花費按萬分之五收取。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5.房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申請貼花,單據作為合同的按合同申請貼花。

7.倉儲合同:按倉儲費用的千分之壹貼花,以倉單或棧單為合同的按合同貼花。

8.貸款合同:按貸款金額的0.5 ‰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金額的0.3 ‰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含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證明:按所含金額貼貼花。

12.業務賬冊:固定資產原值萬分之五,自有流動資金總額加貼,其他賬冊按件加貼5元。

13.權利和許可證的照片:5元是壹塊壹塊貼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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