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合同。
2.加工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合同。
8.貸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此外,還有四類需要納入印花稅征收範圍:
1,產權轉讓。
2.商業賬簿。
3、權利許可。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包:按加工或承包收入的萬分之五申請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貼花費按萬分之五收取。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5.房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申請貼花,單據作為合同的按合同申請貼花。
7.倉儲合同:按倉儲費用的千分之壹貼花,以倉單或棧單為合同的按合同貼花。
8.貸款合同:按貸款金額的0.5 ‰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金額的0.3 ‰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含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證明:按所含金額貼貼花。
12.業務賬冊:固定資產原值萬分之五,自有流動資金總額加貼,其他賬冊按件加貼5元。
13.權利和許可證的照片:5元是壹塊壹塊貼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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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