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為支持奧運會,確保第29屆奧運會順利舉辦,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於2003年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參賽運動員為奧運會取得的獎金和其他獎勵收入,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或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征所得稅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稅務專家解釋說,奧運會後,國家、地方政府以及壹些企業和組織將“獎勵運動員”。其中,國家體育總局、省級以上政府等單位給予運動員的獎金,可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省級以下單位、機構、企業和個人給予運動員的實物獎勵和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運動員接受的實物獎勵和獎金,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每次收入額的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運動員參加奧運會的獎金和實物獎勵主要來自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體育總局下屬的運動管理中心、運動員所在省市以及部分贊助企業。
據國家體育總局權威人士透露,北京奧運會國家獎勵金額肯定會超過雅典奧運會,而且在制定新的獎勵政策時,會改變過去單壹的獎金制度,有可能借鑒韓國的終身特殊津貼制度。2004年雅典奧運會後,國家對金牌獲得者獎勵20萬元,銀牌獲得者獎勵654.38+0.5萬元,銅牌獲得者獎勵8萬元。
地方政府和部分企業頒發的獎牌也很可觀:雅典奧運會後,陜西省對金牌獲得者獎勵654.38+0萬元,廣東、浙江、江蘇等省獎勵50萬元;從1992第25屆奧運會開始,“霍英東體育基金”開始撥款獎勵內地奧運選手和香港運動員。2004年雅典奧運會後,金牌獲得者獲得金牌1公斤和8萬美元,銀牌獲得者獲得金牌半公斤和4萬美元,銅牌獲得者獲得金牌0.25公斤和2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