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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與權利主體的概念差異。

1.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能夠依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右主題:

權利主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壹方。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金融機構,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職責。另壹方面,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外國的企業、組織、在中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以及雖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的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相對人的確定,在我國采用屬地原則和個人占有原則。

3.概念差異

198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在民事權利上壹律平等。”這說明我國現行的民事主體制度是建立在抽象人格理論基礎上的。但是,這壹民法通則的產生受到時代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受到計劃經濟和傳統社會主義民法的影響。在民事主體制度中,雖然建立了抽象人格制度,但在其分則中基於具體人格賦予了不同的利益機會和不同的“起跑線”。因此,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帶有明顯具象色彩的抽象人格制度。當然,這種帶有具象色彩的抽象人格理論不同於現代西方的抽象人格理論,以抽象人格為主,兼顧具體人格。現代西方國家的具體人格表現為:在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主體中,對“弱者”的具體人格給予特殊保護;現代中國的具體人格是公法中的壹些特殊主體在具有同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中受到特殊保護。

補充:本回答引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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