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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率表規定的在我省境內的車船(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車船稅。第三條車輛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遼寧省車輛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執行;船舶適用的稅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四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壹)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差旅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車船。第五條下列車船暫免征收車船稅,暫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公共交通工具;

(二)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使用的摩托車、三輪車和低速貨車。

對因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納稅困難的車船,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金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取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並出具征收憑證。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註冊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月份。第九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對依法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同時申報繳納車船稅。船舶和其他應稅車輛(包括未購買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第十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第十壹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收匯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第十二條公安、交通、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壹、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船舶檢驗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提供車船有關資料時,應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辦理車輛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完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辦理相關手續。免稅證明由當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具。第十三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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