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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二審後,我的社保該怎麽辦?

 勞資糾紛二審後,我的社保該怎麽辦?

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由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屬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繳納但未完全履行繳納規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壹旦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意味著勞動者能夠享受預期社會保險待遇,並不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糾正或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繳費規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所以,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也不屬於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範圍。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1、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的;

2、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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