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劉女士與河北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兩年,約定勞務派遣期間劉每月工資為2000元,但派遣公司需扣除工資總額的10%作為管理和中介服務費;沒有派遣任務時,按月800元發放工資,不收取任何費用。後來,劉女士被派到省外某市的興陽文具廠工作。雙方簽訂了用工協議,約定劉女士每月工資3000元,由文具廠直接匯至王聲勞務派遣公司賬戶,再由派遣公司據實支付給勞動者劉女士。次月初,劉女士發現自己的工資只有1800元,於是聯系派遣公司負責人補足工資差額,但派遣公司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月工資標準為由,拒絕支付剩余工資。劉女士壹時犯了錯。她的工資會是什麽標準,能拿多少工資?
律師回答問題
劉女士的工資按照用人單位即席楊文具廠的標準支付。劉女士接受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後,並未在本地工作,而是被派往省外提供勞務,性質上屬於跨地區勞務派遣。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的工資標準是接受跨地區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的依據。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收取管理費和中介費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據此,基於滎陽文俊廠的工資水平,劉女士的工資總額為3000元,勞務派遣公司應補足差額1.200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判例匯編
勞務派遣公司變相收費,克扣工資,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道德所不容的,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