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進行跨年度報賬
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發票報銷
第壹種情況:
應在年終結賬時,在無附件的情況下,按照發票金額確認成本、費用。取得發票後,將相應發票作為附件補充至原記賬憑證,並在收到發票當期確認進項稅(可抵扣的專用發票)。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相應發票的:在當年的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收到發票的年度再去進行追補(當然不能超過5年)。
第二種情況:
在年終結賬時,應按預計金額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收到發票後,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原預計金額進行調整。如果取得的發票與預計金額存在差額,取得發票的時點發生在出具財務報告前,應調整當年的賬務和財務報表,取得發票的時點如發生在財務報告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差錯更正,但是進項稅應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
稅前扣除的情況與第壹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壹致。
第三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操作空間就比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也可以視為次年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為安全起見應選擇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視同開票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更為簡便。
第四種情況:
對於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並不意味著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必須要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後,結轉成本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處要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區分好)。壹般來說發票都會在實現稅前扣除前取得,也沒有什麽納稅調整。但如與特殊情況,存貨已經實現銷售,相應發票在實現銷售年度的匯算清繳前仍未取得,則應進行納稅調整。在取得發票後,在進行追補。
對於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在企業未收到發票時,對固定資產應進行暫估入賬後並進行折舊,然後按照國稅函(2010)79號進行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