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壹)是否屬於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審核無誤後,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註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發票崗位。
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暫傳遞紙質憑證。
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POS機)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按月對代開專用發票進行匯總統計,對代開專用發票數據通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比對後屬於滯留、缺聯、失控、作廢、紅字缺聯等情況,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確保代開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采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