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費收入不足四千元的,以收入額減去八百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生活費收入超過4000元的,以收入額減20%為應納稅所得額;
3.對於大額房費,稅率可達40%;
4.生活費的合理範圍通常是項目合同總價的2%-5%。
中介機構的稅務管理;
1.中介機構收入的稅費:中介機構的報酬通常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中介機構是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可能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2.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中介機構的報酬計算,稅率按照累計扣繳法或分類所得稅率表計算;
3.增值稅的征收標準:如果中介為增值稅納稅人,其服務收入可能需要按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納稅申報時間:經紀人需要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通常個人所得稅在次月15之前,增值稅在次月15之前或者次月20之前;
5.稅前扣除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壹定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交通費等,但必須符合稅法的規定,並提供相應的憑證。
綜上所述,根據收入情況,經紀人報酬計稅金額有不同的計算方式:收入不足4000元時,扣除800元稅款,超過4000元時,扣除收入的20%後征稅,而大額生活費的稅率可高達40%,生活費通常應占項目合同總價的2%-5%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