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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法律主觀:

在建築業營業稅 納稅 人確定和營業額構成內容確定的情況下,納稅人營業額的計算主要取決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關於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綜合起來,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以下3種情況:壹是收到款項的當天;二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三是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3種情況,依照孰先原則,哪個情況先符合,納稅義務隨即發生,凡納稅義務在當期的,應當足額申報繳納所對應的營業稅。但是,壹些建築企業忽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營業額計算的影響,導致當期營業額、營業稅計算不正確。 第壹,只按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累計發生數計算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案例:某建築企業賬面記載2010年主營業務收入累計發生數為1000萬元,其承包工程未分包,2010年該單位申報繳納營業稅1000×3%=30(萬元)。通過檢查賬簿資料發現,該單位當期100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負有當期繳納營業稅義務,且已按期繳納,但該企業“預收賬款”二級科目(以工程發包方名稱作為名稱,如“預收賬款”/某 公司 )明細賬中記載當年收取若幹個甲方預付的工程款,截至當年12月31日,累計200萬元未結轉收入、未計入當期營業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200萬元預收賬款收到的當天,納稅義務即發生。因此,該企業少申報繳納了預收賬款所應繳納的稅費。 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是企業財會人員混淆了會計準則“主營業務收入”與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額”的概念。《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準則》第十條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可以發現,主營業務收入口徑與當期營業額口徑並不壹致,因此,建築企業簡單地把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等同於當期營業額的做法是錯誤的。 第二,只按當期開出的發票數計算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案例:某建築企業賬面記載2010年主營業務收入當年累計發生數為1000萬元,其承包工程未分包,當期建築勞務發票開具數額為1100萬元,企業按其2010年發票開出數額1100萬元申報繳納營業稅1100×3%=33(萬元)。經檢查其賬簿及憑證發現,開出的1100萬元發票有1000萬元計入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計入預收賬款,該單位當期1100萬元發票開具數額負有當期繳納營業稅義務,且已按期繳納,但該單位“其他應付款”科目記載收取甲方支付的壹筆價外費用50萬元,記賬憑證後附的是壹張 收據 存根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此筆款項應計入當期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檢查人員依法對該單位應申報未申報的行為進行了處理。目前,壹些基層稅務管理部門對營業稅的日常管理采取“以票控稅”的辦法,即只要當期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數額與當期申報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相符,即審核通過,無涉稅預警信息提示,壹些企業財務人員因此錯誤地認為,只要按發票開出數申報繳稅就不會有問題,而忽略了營業額的正確計算。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 營業收入 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將這壹規定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進行比較發現,當期發票開具數額與當期營業額口徑並不完全壹致,因此,建築企業簡單地把當期發票開具數額等同於當期營業額的做法是錯誤的。 第三,只按當期收到的款項計算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案例:某民營建築企業2010年賬面記載主營業務收入當年累計發生數為1000萬元,其主營業務收入的確定辦法是,只有實際收到款項才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企業按其2010主營業務收入累計數1000萬申報繳納營業稅1000×3%=30(萬元)。查看當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發現,該企業所有項目約定在當年付款的數額合計1200萬(實際收到1000萬元),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當年該單位的營業額應為1200萬元,扣除已申報的1000萬元,尚有200萬元營業額未申報。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築企業收到的營業款項與其當期營業額的口徑也是不壹致的,簡單地將收到的營業款等同於當期營業額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 總的來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較特殊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提供建築勞務、銷售不動產等應稅行為。因此,主營業務為提供建築勞務、銷售不動產等的企業,壹般情況下,即使其賬務處理完全符合會計準則要求(實際上,壹些建築企業的賬務處理是不符合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要求的),其當期營業額也不等於當期主營業務收入數或當期發票開出數(特別是壹些企業有未按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的行為),同樣也不等於當期納稅人所收到的營業款項數。正常情況下,當期營業額應分別大於上述3個數,如果等於或小於,就有可能存在少計營業額、少納營業稅的問題。營業額正確的計算辦法是,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綜合考慮當期發票開具數、主營業務收入累計發生數、收到營業款項數,按照孰先原則,準確界定當期每壹項經營行為、每筆經營業務是否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以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在當期,如在當期就應計入營業額,不論會計如何處理,綜合計算的結果,才是正確的營業額,才能避免納稅風險的產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 營業執照 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 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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