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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收入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受到熱烈關註。說到技術,熟悉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人會馬上想到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技術入股政策的出臺,他們之前不太清楚的故事開始了。技術股能否享受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相信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也是文件中比較模糊的地方。這個問題分為幾個層次:

技術入股的本質是以技術換取股權,典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應視為財產的轉讓。由於技術入股被視為財產轉讓,可以適用與技術轉讓相關的稅收政策。這種推論政策應該是清晰的,邏輯上是毋庸置疑的,但這種“應該”只是理論上的,實踐中仍有很多爭議。爭議是如何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2015)規定了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申報資料和留存資料。以下是壹些保留的技術轉讓優惠政策資料:2。企業國內技術轉讓:(1)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壹般來說,技術入股簽訂的是投資合同,不是技術轉讓合同,更不是科技部門的登記。未能提供保留信息將導致被排除在稅收優惠政策之外。因此,壹項程序性規定成為技術股東享受技術轉讓收益的障礙。

從政策力度來看,技術轉讓的力度大於純技術入股政策。畢竟,與其遲交,不如不交。在我看來,在國家大力推動科技創新的背景下,不應該考慮給技術股享受稅收優惠設置障礙。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允許技術入股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企業在政策有爭議的情況下也可以分兩步走,先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再簽訂投資合同,規避不能享受的風險。

第二級是在第壹級的基礎上。只有第壹關的答案是肯定的,第二關才有提問的必要。

?“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是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五年期遞延納稅政策,由此可見,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五年期遞延納稅政策和技術入股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是可替代的,那麽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麽呢?

?50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被收購的技術股份公允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免征優惠政策,不存在同時適用政策的問題。問題是500萬元以上的技術轉讓收入減半後,應納稅款是否可以緩繳。

我覺得有可能。在給出原因之前,先說壹下遞延稅和遞延收益的區別。遞延稅是計算技術入股當期應納稅額,無論在支付年度是虧損還是盈利,都需要繳納很多;遞延收益有點類似於會計中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技術參與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以後確認年度彌補虧損後可以納稅。交的稅不壹定等於收入乘以技術參與當期稅率計算出來的稅。

新技術持股政策是遞延稅還是遞延收益?我們再來看財稅[2016]第101號的規定: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延期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投資入股當期暫不納稅,允許延期至股份轉讓時,可以按照技術成果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從計算方法可以看出,技術入股政策是遞延收益政策。

根據2014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計算口徑,應納稅所得額等於利潤總額+-收入減除額+。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推論:技術入股政策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進行了遞延,已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已經從利潤總額中扣除了免征或減征的技術轉讓收入。因此,技術股的遞延納稅政策可以與技術轉讓收入的政策同時適用。

Ps:同樣,非貨幣投資五年延期納稅政策和技術轉讓所得政策也可以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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