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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

計提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備用金如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範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借給員工的備用金因員工離職無法收回造成的資產損失不屬於清單申報事項,應出具專項說明,進行專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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