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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損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某A股份公司是國內壹家在香港上市的企業,於2016月12月31日宣告發放2015年股利100萬美元,當日匯率6.5,該企業當日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配 650萬元

貸:應付股利 (100*6.5) 650萬元

2017年4月1日,該企業實際發放100萬美元股利,當時匯率7,該企業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付股利(100*7) 650萬

匯兌損失 50萬

貸:銀行存款(100*6.5) 700萬

問:該企業由此產生的匯兌損失能抵扣企業所得稅嗎?

答:首先先明確壹個問題,因為該應付股利來源於未分配利潤,屬稅後利潤,現在因匯率的變動產生的差額,是否應該記入匯兌損益科目,還是沖減之前的未分配利潤呢?

所以我們先學習壹下匯兌損益所包含的五大內容:

1.因日常經營業務發生的匯兌損益 :企業因日常購進、銷售商品和接受、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歸屬於“匯兌損益”賬戶。

2.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歸屬於“長期待攤費用”賬戶,並在投入經營時作為開辦費的壹部分,全部轉入“管理費用”賬戶。

3.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應歸屬於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應歸屬於“匯兌損益”賬戶。

4.為購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為購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歸屬於無形資產的購置成本。

5.支付股利發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支付境外投資者股利或利潤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歸屬於“匯兌損益”賬戶。

所以從以上的五個內容方面可以得出,上述案例中在香港上市的A公司支付境外利潤發生的匯兌損益,應計入匯兌損益科目,賬務處理並無不妥。那麽由此產生的匯兌損失能抵扣企業所得稅嗎,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9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該條款規定,匯兌損失除己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那麽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對於因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產生的匯兌損失,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即A公司匯兌損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做納稅調整。

問:假定2017年4月1日,該企業實際發放100萬美元股利,當時匯率6,由此產生了匯兌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7月2日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釋義:本條只是指明了企業的匯兌損失,而沒有規定相應的匯兌收益,這主要是考慮到本條所在的章節是關於企業有關支出的扣除規定,企業所獲得的匯兌收益相應規範在條例有關收入的規定中。

也就是說,實施條例中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匯兌損失,不適用於匯兌收益,對於匯兌收益部分,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收入部分中己做出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該規定,匯兌收益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該規定,未像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壹樣對稱的指出: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匯兌收益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於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匯兌收益,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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