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申報受理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表》,並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工資發放明細表;
2、《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3、醫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核定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申報核定表格及有關資料。審核通過後,辦理參保人員核定或增減手續。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為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等信息。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3、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核定的參保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數額,並打印出《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反饋申報單位,並以此為依據進行征收。
費用征收
1、醫保機構通過“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收費,也可采取支票、現金、電匯、本票等方式收費,並開具專用收款憑證。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並將到賬情況反饋給征繳部門。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反饋的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向申報後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逾期不執行的,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參保單位延遲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可壹次性繳壹個月、壹個季度、半年或壹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繳的,應從季度初或年初繳費。暫無能力繳納的,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