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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保險比例28%3%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辦理:

現在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應於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12月31日以後由於工作需要新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於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從2011年1月1日起,只能從本人申報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補繳歷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繳納:

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月均工資60%。月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臨時聘用人員當年度的繳費基數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進行核定;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新增臨時聘用人員,以本人起薪當月工資總額作為基礎,核定月繳費基數。

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其月繳費基數。臨時聘用人員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月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月繳費基數。

各年度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補繳:

對現在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臨時聘用人員,機關事業單位應從與之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為其辦理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原重慶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3年3月;原萬縣地區、涪陵地區、黔江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2年4月。

現在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個人賬戶利息。逾期辦理的,除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外,還應加收統籌基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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