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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新營業稅制度實施後各地提出的問題,為幫助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學習和理解營業稅的征稅規定,稅務總局決定陸續編寫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現將《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1.問題:稅制改革前,1994 1執行新營業稅制度後,原營業稅規定的減免稅項目繼續執行?

答:新稅制實施後,原營業稅法規已經廢止,以前有關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的規定自然停止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因此,1994 1實行新稅制後,繼續執行原營業稅的減免稅項目,是違反稅法的,應堅決予以糾正。

2.問: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經營權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車牌,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經營權。這兩種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範圍,所以不征收營業稅。

問:向國外運送旅客或貨物的運輸企業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旅客或者貨物攜帶出境”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運輸企業在境外運送旅客或貨物,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不征收營業稅。

4.問:航空公司飛農藥免征營業稅嗎?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農業病蟲害防治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農業病蟲害防治“是指農、林、牧、漁業病蟲害預測預報和防治業務。”空中噴灑農藥的業務屬於農業有害生物防治業務,應免征營業稅。

動詞 (verb的縮寫)問:所屬單位內部施工隊伍承接的建築安裝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首先要看這樣的施工隊是否屬於獨立核算單位。屬於獨立核算單位的,無論是承接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接其他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都應征收營業稅。屬於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對承接其他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征收營業稅;承接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取決於工程價款是否與本單位結算。《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負有繳納營業稅義務的單位,是指從事應稅活動,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這壹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本單位承擔建築安裝業務。工程價款以本單位結算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算(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是否包含營業稅,都要征收營業稅。凡工程價款未與單位結算的,不征收營業稅。

6.問:綠化工程應征收哪些稅項?

答: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聯系,或者是某個建築工程的組成部分。比如綠化和土地平整是密不可分的,土地平整本身屬於建築行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減少分割,便於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征收營業稅。

7.問: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有哪些稅目?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建築業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其營業額為工程總承包額扣除支付給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安裝業務,無論是否參與施工,均應適用“建築業”稅目。工程承包公司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的合同,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征收營業稅為“服務業”稅目。

問:境外機構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壹)款“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有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其應納稅款由代理人扣繳;沒有代理人的,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建築安裝工程總承包方為境外機構。機構在中國境內有機構的,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的營業稅,代扣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沒有代理機構,但有代理機構的,無論所承包的工程是否分包,所有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稅均由代理機構代扣代繳;如果代理機構在中國沒有代理機構或代理人,則無論總承包項目是否分包,所有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稅均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

問:銀行向單位和個人貸款時,借款人以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到期後無力償還貸款的,抵押的房屋歸銀行所有。是否應該征稅?如果房子歸銀行所有,銀行出售,是否應該征稅?

答: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用於沖抵貸款本息。這說明房屋所有權是借款人有償轉讓給銀行的,借款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銷售不動產”稅目應征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出售其擁有的房屋,也應按照“出售不動產”的稅目征收營業稅。

問:非金融機構相互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借入流動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企業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向下屬單位或企業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向農戶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根據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的征稅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都應視為出借行為,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XI。問:保險公司在開展財產和人身保險時向被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全部記入“儲蓄”賬戶,儲蓄的利息記入“保費收入”賬戶,儲蓄到期後返還給用戶。對保險公司財產和人身保險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是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還是儲蓄的利息?是否允許從用戶的營業額中扣除到期返還給用戶的押金?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這壹規定,第壹,保險公司開展的財產和人身保險的營業額是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費,而不是儲蓄的利息收入。因為,就提供保險服務而言,本規定中的“對方”是指投保人,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儲蓄利息是保險公司向銀行收取,而不是向投保人收取。其次,營業額要以保費金額為基礎,到期返還給用戶的節余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

12.問:郵政部門收取的“電話初裝費”的稅目是什麽?

答:根據“郵電通信業”稅目的解釋,為用戶安裝電話的業務屬於該稅目的範圍。“電話初裝費”是郵政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而收取的費用,應按“郵電行業”稅目征稅。

13.問:電信部門運營168電話,用於付費咨詢、點歌等業務。這筆費用的稅目是什麽?

答:168是有特殊用途的電話站,其業務屬於所謂“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應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14.問:郵電局(所)經營的郵電禮儀活動,按哪些稅目征收營業稅?如何確定其營業額?

答:郵電禮儀是指郵局(所)根據客戶的要求,將附有賀電的電報或用客戶支付的錢款購買的禮品,投遞給客戶指定的對象。對於這類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郵電部門向用戶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包括購買贈品的價款。

15.問:文化培訓適用哪個稅目?

答:根據規定,“文化體育產業”稅目中的“其他文化產業”,是指除演出、廣播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業務,如各類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業務等。本條例所稱的培訓活動包括各類培訓活動,因此文化培訓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

16.問: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需要納稅?稅收應該如何征收?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營業稅,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納稅,取決於學校是否向贊助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學校不向舉辦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無償取得贊助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向贊助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支付贊助收入,應征收營業稅。這裏需要補充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而且對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都要按此原則確定營業稅。

17.問:合作建房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合作建房是指壹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壹般有兩種方式:第壹種方式是純“物物交換”,即雙方交換各自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還有兩種具體的交換方式: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互換,雙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本次合作過程中,甲方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乙方以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為代價,出售房產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所以合作建房雙方都有應稅營業稅。甲方應按“無形資產轉讓”稅目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分項征稅;乙方應按“不銷售”稅目納稅。由於雙方未進行貨幣結算,應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各自的營業額。合作建房雙方(或任何壹方)出售房屋,又出售不動產的,應按“出售不動產”稅目對其銷售收入征收營業稅。

(二)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幹年,乙方投資建設和使用土地。租賃期滿後,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已建成的建築物歸還給甲方..在這個經營過程中,乙方以犧牲樓房為代價獲得了幾年的土地使用權,而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了樓房。甲方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乙方銷售房地產的,應按“銷售房地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雙方分別納稅時,其營業額也應按《稅收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使用土地使用權,乙方合資合作建房。對於這種形式的合作建房,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1.如果雙方采用* * *承擔風險,* * *享受房屋建成後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根據營業稅規定,甲方提供給合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視同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出售不動產只對合營企業出售房屋所得征稅;雙方分享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

2.房屋建成後,如果甲方從銷售收入中拿出壹定比例參與分配,或者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於營業稅所說的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的行為,而是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聯營企業的行為,那麽,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者從銷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應作為“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按所有房屋的銷售收入和“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3.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照壹定比例分配房屋,這種經營行為不構成營業稅對無形資產投資並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因此,首先,甲方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土地應作為“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其營業額應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因此,合營企業的房屋分配給甲乙雙方後,如果分別出售,則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18.問: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定金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本規定所稱預付款包括預付定金。因此,預存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存款的當天。

19.問: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行為是否視為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視同銷售不動產”,應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只有單位捐贈房產才可以認定為房產銷售,向個人捐贈房產不應認定為房產銷售。

20.問:以“還本”方式銷售樓房,征收營業稅時,“還本”的支出能否從營業額中扣除?

答:以“還本”方式賣樓,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賣樓時承諾若幹年後將房價返還給購房人,是經營者為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壹種促銷手段。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的,應按向購買方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扣除所謂“還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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