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夥企業本身來說,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對於合夥人中的法人企業,它在取得合夥企業的所得後按企業所得稅繳納。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申報,但是如果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是查賬征收,會存在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流程如下:
1、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3、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4、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5、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