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 清算 時,投資者應當在註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 1、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 2、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 企業清算 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後,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按照 合夥企業 的全部清算所得和 合夥協議 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清算所得和 合夥人 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目仍然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在這裏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合夥企業清算所得應當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這是因為在計算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時,不論當期實現的利潤是否進行分配,均包括企業已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所以,在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法律客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四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壹)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