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通過依法出讓或轉讓,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第七條 度假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度假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第八條 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權第九條 度假區設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十條 度假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度假區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審批或審核報批度假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的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監管國有資產;
(七)管理度假區的旅遊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處理度假區涉外事務;
(九)統壹規劃和管理度假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十)保障度假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壹)協調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內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 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幹工作機構。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度假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度假區管委會與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度假區管委會為主。第十二條 度假區內的金融、國稅、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均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辦理。第十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度假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為度假區的建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第十四條 度假區鼓勵開發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度假村、賓館、別墅、餐飲、購物設施;
(二)遊樂、娛樂和文化、體育、健身設施;
(三)遊覽、交通旅遊服務項目及其他第三產業項目;
(四)與旅遊業直接有關的無汙染的生產性項目;
(五)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第十五條 度假區內經批準可開辦外匯商店、免稅商店和中外合資經營的商業企業。第十六條 度假區可興辦國家法律允許的涉外旅遊服務項目。第十七條 度假區內經批準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經營海外旅遊業務,並可按規定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旅遊汽車公司。第十八條 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由投資者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旅遊項目按生產性項目限額審批)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第十九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在度假區內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第二十條 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度假區所在地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