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其他縣(市、區)和濟南新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廣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四條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有房屋免租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將房屋安全狀況匯總,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後,適用前款規定。第五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照規定需要鑒定的房屋,應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第六條用於娛樂、公益、公用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房屋使用人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第七條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壹)房屋使用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負荷使用、增加使用功能,造成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打樁、碰撞等行為導致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管的,因維修不善造成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公房由使用單位管理,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 * *帶* *部分危險房屋,由* * *某人按房屋產權比例,* * *帶治理。第八條不同房產相鄰的危險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相鄰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第九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並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前往現場調查並提交事故分析報告。第十條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第十壹條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抄送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憑《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1)使用年限40年以上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磚木結構,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簡易結構;
(二)墻體和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除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設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鄰或相鄰建築、擴建、裝修造成損壞的;
(五)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
(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處理房地產糾紛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七)房屋租賃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九)其他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
(壹)房屋所有人的權屬證明;
(二)房屋使用人的租賃合同;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委托書;
(四)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了解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制定鑒定方案,選擇鑒定設備,在7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主要承重構件、相鄰建築物、地形、地貌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和檢測,記錄各類受損數據。現場調查期間,申請人應當指派專人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2名以上鑒定人參加。對於特殊的鑒定項目,可以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鑒定的房屋進行分析論證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並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書》,由鑒定人簽字並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