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海事管理的古代發展

海事管理的古代發展

我國江海遼闊,河流縱橫,上古先民很早就利用筏和獨木舟開始了水上原始活動.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運逐漸興盛,“舟楫為輿馬,巨海為夷庚”。 應“運”而生的海事管理,伴隨著水運興達,助推我國不同歷史時期的經濟、政治、對外貿易和文化交往,發揮重大的促進作用,其中數千年的古代海事管理發展歷史進程中,唐代是海事管理發展的壹個重要時期。

形成獨立行政的專業管理系統

我國海事管理始於秦漕政,但興於唐。 自隋大運河開通,長江幹流貫通,南方經濟逐漸興盛,立都於北方各王朝所需的糧食全依賴於南方各地,至唐時“今賦出於天下,江南居什九”。 漕運直接關乎到唐各代政權的安危存亡,為政府與皇室的漕糧運輸,唐各代朝廷將漕運和海事管理提到壹定的高度,專設職官統理漕運和海事管理事務,設置的漕運和海事管理機構主要在沿海和長江下遊壹帶重要港口,設立了尚書省工部所屬的“水部”和獨立的“都水監”與中央派出的“水陸轉運使司”或“諸轉運使司”,水部下設職官計有336人,漕運的最高負責人為江淮轉運使,主管海事管理的是“都水監”。 從貞觀六年(632年)起,設“舟楫署”管理漕政和海事管理,後因不敷需要而廢罷,後設水陸發運使掌洛陽、長安間漕運和海事,又設江淮轉運使管理江南各道漕運和海事。 中唐以後,因漕運日重,常由宰臣兼轉運使等職。綱運制度形成後,則責成地方長官分負其責。 時朝廷設立的江淮轉運使、“都水監”的最高負責人常駐江蘇揚州,從開元三十壹年(733年)至天佑元年(904年),計有裴耀卿、劉晏、杜佑、韓晃、裴休等24人先後在此任職,統理全國漕運及海事管理事務。 期間,廣德元年(西元763年)升為江淮轉運使等職的劉晏,安史之亂後又設諸道轉運使,形成精幹的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轉運專業管理系統,其中管理海事有“巡院”。 唐建立的專業海事機構是後各代不可比擬的。

這壹期間,因廣州、杭州、揚州等城市成為世界名城,阿拉伯數學家所撰寫的《地圖誌》,將我國的廣州、杭州列為世界第15、16座城市,揚州更是國內“富甲天下”的都會,其港口成為繁榮壹時的商埠與江海合壹的大型港口,來往的商船與外舶“萬商落日船交尾,壹市春風酒並壚”,於是類似市舶司的對外舶管理機構便應“港”而生,設立了外舶管理機構—市舶司,直至揚州港衰落。 之後,隨著進出沿海和長江下遊的外舶興起,類似揚州市舶司的對外舶管理機構日益健全,到宋杭州、明州、上海等十多處港口都有管理外舶機構之設。

文宗時,在長江流域設置了第壹個專職征收船稅的機構,即泗口(今江蘇清江市西南)稅場。 泗口古屬楚州,地處邢溝進入淮河的北岸,是南北大運河舟船往來的必經之地。唐代泗口稅場的設置,為後來各王朝在長江沿岸設立稅務場開了先例。

首次對海事管理法規立法的王朝

唐代,朝廷為維護運輸漕糧的舟船安全,在逐步建立專業的漕運和海事管理機構、設置各級職官的同時,突出的對漕運和海事管理進行立法,最具法律權威性的要數《唐律》。 據此制訂了海事管理法規和規章,《故唐律疏議》、《唐六典》和《水部式》中均有內河舟船航行法規、津渡設置與管理、河道水源管理法令規章若幹類。 這是我國歷史上將海事管理以法律形式頒布施行的第壹封建王朝。 在我國歷史上,是第壹個完整的海事管理法典。

公元617年,唐朝建都長安後,京師和北方所需糧食和鹽鐵等物資,仰賴江南各地供給,漕運成為北運的航線之壹。 朝廷為漕船航行安全,通過立法制訂了壹系列管理法規和規章,其中最具權威的法典當數由唐宰相房玄齡等制定的《唐律》,現見於的《故唐律疏議》 、《唐六典》和《唐會要》、《水部式》等,絕大部分出自於《唐律》。《唐律》中有關海事管理法規和規章內容,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首先,對船舶檢查和靠泊規定。 “茹船,謂茹塞船縫,瀉漏,謂瀉去漏水”,此要求船家行船前或航行中必須隨時對船只進行安全檢查,保證船體密不滲水。 如有滲水,應即時排除,避免中途沈船,造成海事,確保船只維持良好的適航狀態。 “安標宿止,調行船宿泊之所,須在浦島之內,仍即安標,使來者候望。”依此規定,船舶必須在港埠的浦洲碼頭岸邊靠泊過夜,不得在無人煙的荒岸處停泊宿止。 舟船停泊後,必須安設標誌,以資來往船只及旅客識別。

其次,對船舶航速的規定。 “舊制……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裏,江四十裏,余水四十五裏;空舟溯河四十裏,江五十裏,余水六十裏。順流之舟,即輕重同制:河日壹百五十裏,江壹百裏,余水七十裏。”此規定對船舶航速的要求輕重有別,順溯有異。 且在航行中駛於艱險之處,“其如破柱之類,不拘此限。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即於隨近官司中蝶檢印記,聽折半”。

再次,船舶相遇避讓規定。 “……行船之法各相加避。若瑞債之處,即訴上者避沿流之類,違者各答五十”。 是說船只和竹筏在航行途中,要相互避讓,在急流和險灘處如上下兩船會遇,上水船要主動避讓下水船。

第四,船舶限制超載規定。 《故唐律疏議·雜律》載文:“請應乘官船者,聽載衣糧二百斤,違限私載,苦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壹人,各笞五十;壹百斤及二人,各杖壹百。(若家人隨從者勿論)。每壹百斤及二人,各加壹等,罪止徒二年。”對於乘官船外出的人員,只能帶隨身衣糧物品至多200斤,超重違例,則根據情節輕重及超載數量,要受到笞、杖直至判徒刑二年的懲治。 而“監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載,受寄者與寄之者同罪,若是空船……不同此律。”此條律令特別是對政府官員和從軍征討的將士,尤為嚴厲,違犯者,最高可判處3年徒刑,對民間也起到警戒的作用,限制了船舶超載,無疑對船舶水上航行安全大有益處。

唐各代在河流津口都架橋設渡,以便通行,同時對大江大河上的渡口與渡船施行管理。 長江流域不能象黃河、渭河流域用舟船相連而搭起水上浮橋。 《唐六典》說:“其大律無梁,皆給船人,量其大小難易,定其差等。”尚書省工部所屬水部,指令長江流域各州縣設置10多座津渡,計有“薪州江津渡;荊州洪亭、松茲渡;江州馬頰、擅關渡,船各壹艘,船別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各三艘,船別四人。渡子並須近江白了便水者充”。

為策水上安全,朝廷對津渡加強管理,頒布了《津渡法》,“著兵防守”,據《唐律》載文:“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杖七十;停廢行人者,杖壹百”。 這是說凡指定的津渡處所,不造橋梁,不設渡船者,或未經允許擅自移動橋梁及渡口者,律主(即津令、津丞)要受到懲處,從而維護了渡運秩序。

海事管理呈細化趨勢

視水位實施分段航行。。始於秦時的漕運,是利用水道調運糧食(主要是公糧)的壹種專業運輸方式,其事關宮廷消費、百官俸祿、軍餉支付和民食調劑,成為封建王朝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唐代的海事管理主要是保證漕船航行安全。 為保證漕運安全,開元二十二年(734)八月,玄宗命裴耀卿主漕政,其改“長運法”為轉般法,針對各段運遭水位漲落不壹、氣候變化各異的情況,使江淮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沿河設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倉以待。廣德元年(763),劉晏主漕政,疏浚汴梁,並改革漕運法制:創綱運法,海船載米幹石,十船為綱,每綱300人,篙工50人,武官押運;以鹽利之壹部雇船夫運糧,不征用民工;於河沿每兩驛置防300人,以保漕船航行安全。

建造適應不同河系的船只。唐代改進了漕運方式,完善轉般法;據各航段水情分造運船,因地制宜,分段漕運,訓練漕卒,成效甚著,“江、汴、河、渭、水力不同”,建立了適合各種水流特性的漕船,“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從而有效地保證了漕運安全。

實行對漕船航行丈量和檢查。依《唐律》規定,在從舟車販運的商人征收稅金中進行安全管理。武則天時,朝廷采納崔融建議,對乘坐舟車的旅行人員,亦征稅金。 至唐上元年間(公元760至761年),肅宗李亨為解決財政困難,下詔向通過運河中船閘的商人征稅,“江淮堰塘商旅牽船過處,準斛鬥納錢,謂之埭稅”。 朝廷在堰婊船閘設關建卡,令其航行於此的船只,在航行途中征稅檢查,丈量船舶。

  • 上一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 下一篇:河南財經學院好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