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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現行政策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臺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擴展資料:

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於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8、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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